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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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1.04 【文 号】建村2010184 号 【施行日期】2010.1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0184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
2、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联 系 人:卫 琳 电 话:010-58933318 010-58933122 传 真:*电子信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 1.1 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
3、域。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1.3 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1.4 镇(乡)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 20 年。1.5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4、1.6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2 编制内容 2.1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1.1 经济社会发展 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镇(乡)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镇(乡)域发展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分析农村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镇(乡)域人口规模;明确镇(乡)域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三次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2.1.2 产业布局 统筹规划镇(乡)域三次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2.2 空间利用布局与管
5、制 2.2.1 空间利用布局 划定镇(乡)域山区、水面、林地、农地、草地、城镇建设、基础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结合气候条件、水文条件、地形状况、土壤肥力等自然条件,提出各类用地空间的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和生态保育措施。(1)山区保护与开发。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提出山区农林产品、旅游开发、矿藏采掘等开发利用措施。(2)水资源与滨水空间保护与利用。优先确定保护和整治水体环境方案,合理安排农田灌溉设施布局,提出滨水空间、特色水产品、水上观光等水资源利用与开发规划,对河道清淤及其长效管理提出建议。(3)林地保育与利用。完善水土保持、林地保育等生态空间;规划苗圃、生态林、经济林等林地及其种植范围;
6、安排林地道路系统、林特产品加工、林区生态旅游等设施用地。(4)农地利用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农业种植项目,并确定其空间分布;统筹安排农业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确定其分 XXX 规模等;科学划定需要改造的中低产田区域、农田整治区域和可复垦农田地区,并提出相应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5)草地利用与牧区布局。划定草场,进行草场载畜量评价,实行以草定畜确定生产规模,避免超载过牧;划定需要实施草地改良的区域,并提出相关的水利、道路、虫害治理和轮牧措施;规划牧区生产和防灾抗灾的生命线工程和必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6)村镇建设布局。确定村镇居民点体系,结合空间管制确定镇(乡)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分
7、别划定保留的原有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范围。(7)基础设施用地布局。划定各类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水利设施的用地范围。构建镇(乡)域机耕路、林区作业路、农田水网、灌溉渠网、运输管道等与工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通道网络,确定其线路走向和控制宽度。各类用地空间可能的开发利用途径、设施建设重点和生态保育要求可参考表 1。表 1 镇(乡)域空间利用导引 用地类型 分类 开发利用 设施建设 生态保育 山区 植被覆盖 农林产品种植、旅游开发 山林管理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依据生态敏感度评价,实行分级保护 裸岩砾石 旅游开发、矿藏采掘 旅游服务设施、矿产采掘设施 水面 河流湖泊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8、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 严格保护水面范围 水库坑塘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农业灌溉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取水设施、防渗设施 滩涂 水产品养殖、滨水旅游 养殖设施、旅游服务设施 沟渠 农业灌溉 沟渠疏浚、防渗设施 林地 园地 林果种植、茶叶种植、其它经济林种植(橡胶、可可、咖啡等)、采摘旅游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依据生态功能评估,实行较严格保护,园地与林地之间、林地与农田之间可进行一定的转用 林地 用材林木、竹林、苗圃、观光旅游 林业管理设施、林区作业路、旅游服务设施、防(火)灾设施 农地 水田 水生农作物种植、观光农业 排涝设施、节水灌溉设施
9、、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 水浇地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灌溉渠网、灌溉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旅游服务设施 严格保护田地范围,保育水土条件、进行土地整理 旱地 旱生农作物种植、采摘农业 节水灌溉设施、防旱应急设施、大棚等农业设施、机耕路 较严格保护,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转用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理 草地 牧草地 牲畜养殖、旅游开发 生产设施、防灾抗灾设施 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超载过牧 村镇 镇区(乡政府驻地)城镇建设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村镇绿化建设 及矿区复垦等 村庄 农村居民点建 基础设施、公共服 设 务设施、经营设施等 产
10、业园区与独立工矿区 工业开发、矿产采掘 工矿基础设施、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设施 基础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公用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生产通道 注:“”表示空缺。2.2.2 空间管制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镇(乡)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镇(乡)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
11、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禁建区、限建区的划定参照表 2 执行。表 2 镇(乡)域禁建区和限建区划定 要素 序号 要素大类 具体要素 空间管制分区 禁建区 限建区 地质 1 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地质条件较差地区 工程地质条件一般及较好地区 2 地震风险 活动断裂带 3 水土流失防治 25 度以上陡坡地区 泥石流危害沟谷 危害严重、较严重 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山前生态保护区 4 地质灾害 泥石流、砂土液化等危险区 地面沉降危害区 危害较大区、危害中等区 地裂缝危害区 所在地 两侧 500 米范围内 崩塌、滑坡、塌陷等危险区 5 地质遗迹与矿产保护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 矿产资源保护 水系 6
12、河湖湿地 河湖水体、水滨保护地带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7 水源保护 地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 核心区 防护区、补给区 8 地下水超采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严重超采区 地下水一般超采及未超采区 9 洪涝调蓄 超标洪水分洪口门 超标洪水高风险区 超标洪水低风险区、相对安全区和洪水泛区 蓄滞洪区 绿地 10 绿化保护 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 实验区 风景名胜区 特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森林公园、名胜古迹区林地、纪念林地、绿色通道 生态公益林地 重点生态公益林 一般生态公益林 种子资源地、古树群及古树名木生长地 农地 11 农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区
13、 一般农田 环境 12 污染物集中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垃 处置设施防护 圾填埋场防护区、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防护区 集中污水处理厂防护区 13 民用电磁辐射设施防护 变电站防护区 110kv以上变电站 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 保护区 控制发展区 移动通信基站防护区、微波通道电磁辐射防护区 14 市政基础设施防护 高压走廊防护区 110kv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护区 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防护区 安全防护一级区 安全防护二级区 15 噪声污染防护 高速公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两侧各 100 米范围 铁路环境噪声防护区 两侧各 350 米范围 机场噪声防护区 沿跑道方向距跑道两端各13 千米,垂直于跑道方向距
14、离跑道两侧边缘各 0.51千米范围 文物 16 文物保护 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 文保单位 建设控制地带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 地下文物埋藏区 注:“”表示该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表示空缺;文字说明表示该项相应内容应列为禁建区或限建区。2.3 居民点布局 2.3.1 提出镇(乡)域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和村庄整合的具体安排,构建镇区(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三级体系;预测镇区(乡政府驻地)和镇(乡)域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分类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省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地情况确定);确定镇区(乡政府驻地)功能,划定镇区(乡政府驻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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