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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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8.08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健全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省法制办研究起草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 年 8 月 15 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
2、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和处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75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当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
3、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制定机关和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影响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其他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第七条 审查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可以通过直接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建议人提交审
4、查建议时,应当提供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备案机关提交审查建议的,还应当提交制定机关答复的复印件。第八条 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建议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有异议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要求审查的具体条款;(三)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四)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建议日期。第九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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