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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学,2002年1月28日,25岁的男青年李某与23岁的女青年黎某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两人所带证明文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未予办理,要求两人带齐证明文件后重新申请结婚登记。李某和黎某认为这是婚姻登记机关故意刁难,就没有再去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5月1日。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李某和黎某举行了婚礼,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应邀出席。婚礼后李某和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李某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为家庭琐事黎某多次与公婆发生争吵,李某居中调解劝阻无效。2010年7月,黎某与婆婆争吵后离家出走,并与童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请问:1、李
2、某与黎某之间是否具有婚姻关系? 2、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婚姻家庭法概述,一、(一)有关婚姻的几个问题,1.婚姻的概念 “婚姻乃神作之合”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互为配偶为目的的结合”,“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婚姻必须具备以下几点: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同性婚姻丹麦1990年5月通过、199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一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同性恋者的法律
3、地位。根据这项法律,丹麦国内的同性恋者可以去婚姻注册地注册结婚,享有法律赋予异性夫妇的地位,同性恋双方和异性恋夫妇一样在房屋、税务、继承遗产、分局、离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美国加州旧金山市有一部专门针对同性恋的同性恋保护法。该法律没有承认同性恋者可以结为家庭伴侣法,没有使用“同性婚姻”这一概念。法国第99-944号法律确定同性之间可以订立“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形成某种共同生活关系。受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约束的两伙伴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帮助,并且在两伙伴定力紧密民事关系协议后推定适用有偿取得动产的共有制度。但法国最高
4、行政法院解释认为由紧密关系民事协议约束的双方伙伴不得被视为已经结婚的人。,区别婚姻与同居关系婚姻成立的目的性,是婚姻成立的主观条件。如果男女两性的结合没有这种目的性,就不构成婚姻。男女双方在结合的时候有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这一特征是的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他非婚同居区别开来。,2.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 (2)单婚与重婚 (3)要式婚与事实婚,一、(二)有关家庭的几个问题,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 a.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b.家庭成员间有共有的财产关系 c.家庭成员互享有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
5、庭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 家庭不是由人们随意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互相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这些关系的人的组合,不能称为家庭。,2.家庭职能 (1)经济职能 (2)生育职能 (3)教育职能 (4)抚养职能,婚姻与家庭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了婚姻关系。但是,两者的范围不同,婚姻仅存在于结为夫妻的男女两性之间,家庭存在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
6、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2、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生物学上的特征3、建立婚姻家庭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社会属性婚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关系。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的主要原因是: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婚姻家庭的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3、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力是不同社会条件下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两者的关系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特点与形成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与维系都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使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
7、其他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自身具有的特征。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二、(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我国 婚姻和家庭法:苏联1968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 越南1986越南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之亲属编 命名原则:英国婚姻诉讼法、家庭赡养法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二、(二)婚姻法的特征,1、适用对象的普遍性2、调整对象的身份性3、调整内容的伦理性4、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二、(三)婚姻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内容: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
8、家庭义务 权利:人身权、财产权 义务:作为与不作为客体:利益、行为、物,二、(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5、司法解释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三、中国婚姻家庭的立法演变,1、中国古代婚姻法; 基本特征: 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法;3、中国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1950年婚姻法(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4完善了离婚制度 禁止家庭暴力 明确了
9、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2完善了结婚制度 5增加了救助措施 删除了禁止麻疯病人结婚的规定 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增加了对家务劳动的补偿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 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亲属制度,一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亲属是因为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特征有三个:1.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有特定产生的原因(三大原因)3.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亲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一部分,且相互间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是亲
10、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2、亲属与家属 是家属不一定是亲属 家属亲属 是亲属不一定是家属,二 亲属的分类,(一)中国古代的分类 1宗亲 (1)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 (2)前者的配偶 (3)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未出嫁的女性血亲 2外亲 (1)与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2)本宗的出嫁女及其后代 3妻亲 妻子娘家的亲属,(二)当代世界各国的分类,1配偶 男女结婚后互为配偶 2血亲 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按血缘之真假可分 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头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现行婚姻法只确认两类情况:“养”和
11、“继”。,3、姻亲,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三种:血亲的配偶:儿媳、姑父、舅妈 配偶的血亲:公婆、姨妹、小叔子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四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一)罗马法亲等制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二)寺院法亲等制(旁系亲的计算方法),(三)两种亲等计算方法之比较,1、相同点: (1)计算亲等的都是从己身开始往上或者往 下数,但所指亲等数都没有包括己身在内 (2)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方法相同 2、不同点: (1)旁系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不同 (2)效果不同,五、我国“代”的计算方法,1、直系亲代的计算方法 (含己身)2、旁系亲
12、代的计算方法(同源亲属、往上数、再往下数)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旁系亲属 同源于父母的旁系亲属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 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六、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出生 死亡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及近亲与养子女 收养的成立 死亡与收养的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扶养教育关系的形成 死亡、解除、离婚 3、姻亲的发生和终止:离婚 当事人一方死亡,七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代理、监护、宣告 亲属在刑
13、法上的效力:犯罪构成、告诉 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上诉、申诉、执行; 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国籍取得、丧失、恢复,刘某与黄某从小在一个村里生活,上高中期间,二人开始恋爱,大学毕业后,都到了同一个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9年3月,刘某23岁,黄某25岁,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之事。由于黄某的父亲与刘某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故双方的父母一致反对他们的婚事,理由是他们是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刘某 和黄某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11年5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黄某的父亲和刘某的母亲闻讯赶到婚姻登记机关,阻止二人结婚。刘某的母亲说“我是黄某的姑妈,黄某的父亲是
14、刘某的舅舅,因此他们两人不可以结婚”。而刘某和黄某则认为两人之间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坚决要求登记。请问:刘某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2004年1月5日清晨,张兴在其家大门口发现一个用箩筐装着的婴儿。张兴见四周无人,再看婴儿身边有个纸条写有出生年月日和性别,才知道这是个被遗弃的女婴。这时,他见女婴的脸色已经变紫,就抱回家中。当天中午,张兴来到民政局反映上述情况。2001年1月因为难产张兴的妻子与未出生的儿子双亡,张兴至今尚未再婚义无子女。他想民政局申请收养此被遗弃的女婴。民政局工作人员经依法进行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后便给张兴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此女被取名为张芊
15、芊。2009年2 月6日,張芊芊在过马路时被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事后,張芊芊的养父张兴与车主达成赔偿协议:有车主对張芊芊的养父张兴一次性给付死忙赔偿金22万元。车主付款后,张芊芊的生父母出现了,他们认为,他们才是张芊芊的真正亲人,死亡赔偿金应当由他们取得。张芊芊的生父母因与张兴双方争执不下,便起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限制和干涉。 特征有二: 1、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2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缔
16、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2离婚自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保护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 2禁止买卖婚姻 3、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1)主体都是第三者 2)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3)都采用强制手段 不同点:是否有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4、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1、对第三者的处理。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刑事处罚2、对婚姻关系的处理。 可准予离婚3、对财物的处理。 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缴国家,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概念: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
17、此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形式:女方向男方索要一定的财物 处理: 婚姻关系: 按自主婚处理 财产处理: 酌情返还 难以认定是索取还是赠予的按赠予处理。 (根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1、索要财物的主体不同: 借:当事人一方索要 买:第三者索要2、婚姻关系性质不同: 借:属自主婚姻性质 买:属封建婚姻性质,借婚姻索要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1、条件不同 借: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一方是被迫的。 赠:赠与无附加条件,是自主、自愿的行为;2、 行为不同 借:是索要一方的单方行为,无相互索要。 赠:可能是互相赠予,二、 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含义
18、(3个) 1、 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禁止一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 2、已婚男女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二)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的种类:法律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对重婚的处理:构成重婚罪(有主观原因)刑法258条 有一定客观原因的不以重婚罪论 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 居住生活特征:主体上,至少有一方有配偶 同居的对象是婚外异性 同居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
19、活,姘居与事实重婚的联系和区别,联系: (1)主体为有配偶的男女 (2)行为上公开在一起生活 (3)有固定的住所 区别:(1)目的不同:姘居无建立家庭之目的 重婚有建立家庭之目的 (2) 相互关系不同:姘:以恋爱之名义同居 重:以夫妻名义同居 (3)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刑责、民责,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的内容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意义 禁止性规定1、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
20、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一)第1条),家庭暴力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家庭成员手段的暴力性:使用暴力手段 采取作为方式行为的隐蔽性:场所、受伤的部位后果的伤害性:伤害及其所引起的精神伤害,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特征:作为与不作为 暴力与非暴力 经常性、持续性(VS家庭暴力),遗弃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抚养的行为三种情况:人身遗弃 经济上拒绝供养 生活上拒绝照料特征:法定主体 权利人的受抚养权 主观故意,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救助措
21、施和法律后果,救助措施婚姻法43条、44条规定法律后果 民事法定离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丧失继承权 行政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 刑事刑法第260、262条规定,五 计划生育原则,目的意义 基本要求:少生 优生 晚婚 晚育,王某2008年10月经人介绍与男青年李某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王某的父母看李某为人老实,意欲将其招为上门女婿。2009年初,某社区经济适用房开盘,王某的父母与买一套房屋给女儿王某结婚用。房屋总价款32万,由于数目较大,王家欲与银行贷款10万。这时,李某主动提出,根据他老家的婚姻习俗,结婚时要给女方家彩礼,不如在买房时由其父母出资10万元,作为彩礼,王家表示同意并由李某父母支付了
22、1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 2009年下半年,李某在工作中认识了女同事刘某,后两人产生感情。后来,王某得知此事,同意终止恋爱关系,但要求王家一次性返还彩礼10万元。王某不同意。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 请问: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1日,朱明强已年满20岁,唐明芳年满18岁,双方的父母办酒席,宴请亲友为他俩举行了婚礼。此后,两人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曾以未登记结婚和为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他们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
23、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个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生活极端困难,双方为此经常吵架、打骂。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但都不被允许。朱明强见补办结婚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因小事毒打唐明芳。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明强声称: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是夫妻,今后我们两人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她便回娘家居住,发誓绝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男子黄清华登记结婚.2000年
24、9月,朱明强得知此事后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求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并宣告他俩的婚姻无效.请问:人民法院如何判决?,齐元良是20世纪90年代初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的大学生,经人介绍与该县某厂女工谢家玲认识。不久,因齐元良所在的单位分房,两人匆忙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贤惠,为支持丈夫工作,承担了全部家务及赋予儿子的义务。齐元良在家稍不顺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都认为他们是一对和睦的夫妻。2005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菲认识后,决定抛弃妻子。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他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
25、谢家玲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但谢家玲委曲求全。齐元良无计可施,加之唐菲催促其尽快离婚,2007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家玲拒不同意.齐元良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对谢家玲进行毒打.当邻居赶来时,谢家玲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则拂袖而去,经医院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治疗后仍不能直立行走,且右臂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为三级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玲请求,齐元良所在单位对齐元良开除公职,对唐菲行政记过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由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后在和议该案时,法官们
26、发生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于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而此次谢家玲的伤残是因齐元良的剧烈暴力行为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9年前,刘军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娟.在两人交往之前,张娟已经明确告诉刘军自己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刘军仍然决定跟她结婚.张娟怀孕后脾气变坏,时常找碴儿与刘军吵架,并摔东西.为了保住胎儿,刘军将张娟送往精神病院进行疗养。但由于经济困难,刘军又将张娟接回家中。回家后,张娟仍时常发病,几年过去了,张娟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刘军便
27、将她锁在一件曾经用于养猪的房子里,每天除了给她送两顿吃的外,基本上不再去看她。2008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刘军认识了管维珍,希望能够与其结婚。在咨询律师后知道,由于张娟患有精神疾病,如他要离婚,必须为张娟找到适当的监护人才行。因张娟父母已经过世,现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就是张娟的妹妹张丽。但是张娟拒绝来往。为了离婚,2012年5月9日晚,刘军驾车同父亲一起将张娟从家中带到附近的公路上。刘军将事先写有张丽联系电话和地址的布条挂在张娟身上,将她带下车,随后以自己给她买吃的为由开车离开。刘军认为,只要人们看到了张娟身上挂有联系电话和地址的布条,总会有人打电话给张丽的。结果张娟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亡
28、。请评价刘军的行为。,2006年8月14日,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原告庄女要求被告陆男根据两人于2001年6月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支付给原告55万元。1998年12月,庄女与陆男结婚。婚后,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然而,由于丈夫陆男是某医院的主治医师,工作比较忙,在外应酬多,庄女有种不安全感。2000年1月,陆男参加完一个同学聚会后,庄女与其大吵一架,后在朋友的建议下,庄女与陆男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5万元。2006年1月,庄女发现陆男经常借口工作而夜不归家,其实是与另一女性在外租房同居生活。在几番交涉无果后,庄女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要求陆
29、男依照当时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在被陆男拒绝后,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陆男支付约定的违约赔偿金55万元,但没有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讨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成立,结婚 结婚,又称为婚姻的缔结或者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结婚制度的沿革,古代社会的结婚方式1、掠夺婚2、有偿婚(买卖婚、交换婚、劳役婚)3、无偿婚(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4、聘娶婚(VS买卖婚)5、宗教婚近现代社会的结婚方式 共诺婚,结婚要件,(一)根据法律
30、规定结婚要件不同 实质要件:婚姻当事人本身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式,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 1.仪式制 2.登记制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结婚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其结合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前提,而且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方式,才能成立合法婚姻。在我国婚姻法学中,通常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二)根据实质要件内容不同必备条件: 又称积极条件,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 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成立的障碍,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事项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
31、止条件的区分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三)根据结婚条件所涉及利益的不同公益条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要件。私益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具备与社会公共利益五官,仅仅涉及当事人及其亲属利益的有关要件,结婚要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3个)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双方自愿 (2)双方本人自愿 (3)双方完全自愿 2、须达到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 (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3)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区别与联系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需双方无配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近亲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理由 (2)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3)关于拟制
32、血亲和姻亲间的结婚问题 2、禁止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 (1)医疗机构才能认定 (2)新登记条例:婚检自愿,三、结婚的程序,(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概念: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意义: 1、保障婚姻制度的实施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及时防止和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1、结婚登记的机关(条例第2条) 内地:县政府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民政部门 (另可据便民原则确定登记机关),2、结婚登记的程序,(1)申请:亲自到、证件齐(第4、5条) 身份证、户口簿、声明(2)审查: 形
33、式、内容(第6条)(3)登记:符合条件当场办,不符合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样本,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本人姓名:_性别:_国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民族:_职业:_文化程度:_身份证件:_ 常住户口所在地:_婚姻状况:_(未婚/离婚/丧偶)对方姓名:_性别:_国籍: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民族:_职业:_文化程度:_身份证件号:_常住户口所在:_婚姻状况:_(未婚/离婚/丧偶)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人:
34、_ 监誓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概念 无效婚姻: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公益要件,不具备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 可撤销婚姻: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中的私益要件,不具备婚姻效力的两性结合。,(二)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原因:重婚、未达法定婚 龄、 属禁婚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 请求权主体: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司法解释)请求权行使的期限: 原因消失前 程序:诉讼 后果:无夫妻身份、财产夫妻共同共有(合法配偶参与诉讼),可撤销婚姻 原因:当事人受到胁迫 请求权主体:当事人 请求权行使的期限:登记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后1年 程序:行政、诉讼 后果
35、:无夫妻身份、财产夫妻共同共有(合法配偶参与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 .,五、婚约问题,(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也叫订婚) 婚姻法和历次婚姻登记办法对婚约无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1、关于婚约的效力 (1)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无法律约束力 (3)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订婚,2、婚约的解除及其财产纠纷的处理,(1)解除无须经诉讼程序(2)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送的彩礼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B: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B、C
36、要以离婚为条件),六、事实婚姻问题,(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时间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特征:,(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未登记(2)双方均无配偶:都是无配偶的人(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目的性:有建立家庭之目的 公开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4)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具备时间与结婚条件) 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 并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二)事实婚姻的立法沿革,分四个阶段:1、79年以前:承认 长期仪式制的传统、50年的解释承认2、79年- 94.2.1:限制承认 79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
37、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89.11.2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94.2.1-2001.12.27:不承认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是非法同居。 94.12.14: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仍应按重婚罪论处4、2001.2.1今:限制承认解释(一)第4条 第5条,七、非婚同居关系,概念: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 分类: 1、违法 2、不违法,对非婚同居的处理,1、人身关系上 不具有夫妻关系,人民法院不受理(有配偶者与他
38、人同居除外)2、财产关系上 有约定,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 自愿赠送按赠与关系 一方有严重疾病的,应适当照顾 一方死亡的,继承法14条3、子女关系上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刘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但与刘某恋爱多年的女友却并未取消他们的结婚计划。由于准备在缓刑执行期间结婚,于是刘某通知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即答复,在缓刑期间不得结婚。刘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不许可他结婚的做法是不对的,直接侵犯了他的人权,是某些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和报复他。虽然自己犯罪了,但还是公民,又没有入狱,应当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基本权利。他便向有关机关反应此问题请问:
39、刘某是否可以在缓刑期间与其女友结婚?,张志兵,男,现年29岁,为一家外企的人事经理,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是因为被查出患有乙肝,曾经交往的女朋友得知后不愿与其继续交往。2009年初公司新招聘一些员工,张志兵因此也认识了新的女友段冰。两人很投缘,此时的张志兵不敢再实话实说,向段冰隐瞒了自己慢性肝炎的病情。同年8月1日他与段冰去婚姻机关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后开始装修新房,筹备婚礼,忙碌了近两个月。婚礼在即,张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并且非常疲惫、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去医院检查,被告知自己的肝部发现肿瘤。张志兵将病情告知了段冰。段冰与其发生激烈争吵。一周后,段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张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
40、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挺忙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 请问:张志兵与段冰的婚姻是否有效?,陈某(女)与顾某(男)是同乡,两人同在广东一家玩具厂打工,两个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陈某与顾某合租住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底,19岁的陈某在亲戚的帮助下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与顾某一起领取结婚证。顾某认为结婚后陈某作为儿媳应该呆在家里照顾公婆,可是陈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应该出去挣钱,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2009年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结婚登记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请问: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5
41、年初,吴军、赵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居住商场吴军的套房内。后因赵婷因嫌周围环境太嘈杂而不愿在该房屋居住,吴军将此套房出卖后用售房款买了位于某糖酒公司院内的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吴军向房屋开发商商场杨红婷缴纳了首付款5.3万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同居期间,赵婷参与了吴军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曾于2008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经营所得2万元财产男方分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洪建军、王义梅签字并按了指印。因赵婷对该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反悔,她主张
42、同居期间所购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评估平分,此外因在同居期间她生病,医疗费花费较多,吴军应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于是,2009年1月吴军向某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处理与赵婷的财产纠纷。请问:法院如何处理?,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婚姻效力的概念,概念:指男女因为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可分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家庭法上的效力。,婚姻法上的效力又分为 直接效力:婚姻成立后发生在夫妻之间的效力 身份上的效力 财产上的效力 间接效力:指婚姻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效力,夫妻关系,概念:即夫妻法律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
43、务的总和 人身关系: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一)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夫妻一体主义) 男女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 (二)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时期(夫妻别体主义) 男女婚后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三)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时期 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地位的规定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夫妻关系的其他具体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夫妻人身关系,(一)姓名权: 50、80年婚姻法都有规定概念: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 立法目的:保护双方、侧重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 内容:决定、变更、使用派生子女姓名权:双方协商(随父也可随母) 子女长大后可以自己决定保留或变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别姓、同姓、相互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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