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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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2.13 【字 号】武政20173 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20173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主体培育政策 (一)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2、,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8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二)对当年新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10 亿元以下、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下、3000
3、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三)对完成年净增“四上”文化企业户数和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任务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新增 1 家“四上”文化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每新增 1 家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的文化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二、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开展媒体融合平台建设、内容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应用,对经认定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媒体融合项目,按照年实际投资的 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二)对在我市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备案、立项,作为
4、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市重点电影、电视剧选题创作规划,讴歌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或者电视剧,电影票房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国产影片、1 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三)对在全国各地注册的影视制作机构制作的,在武汉取景、摄制超过1/3,对宣传提升武汉城市形象、发展武汉电影电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电影或者电视
5、剧,电影票房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国产影片、1 亿元以上的中外合拍影片,按照票房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出品的动漫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按照每分钟二维 1000 元、三维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出品的动漫电影在国内院线上映,按照投资比例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的 3%,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出品的动漫出版物首次获得国际或者
6、国家奖项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五)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该场所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为主的实体书店的发展,对其开展公益性阅读等活动及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扶持;对其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对有利于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专业特色实体书店,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扶持。上述 3 种方式在同一年度不重复资助同一实体书店。(六)经认定为独立原创策划,贯彻“二为”(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双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
7、义核心价值观,且代表国内高端艺术水准;基于本地藏品资源、本地文艺资源研究策划;围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主题的展览项目,按照与该展览有关的运输及保险费、展厅租赁及维护费、出版物编辑印刷费及专业策展人员费用总和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三、文化创新政策 (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化企业发生的
8、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三)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四)文化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五)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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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 文化产业 创新 发展 若干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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