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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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6 【字 号】琼府200725 号 【施行日期】2007.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0725 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 1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
2、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514 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 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二)根据公共财
3、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 3 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
4、200514 号和国办发200643 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
5、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 号)执行。(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 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 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 号文件规定执行。(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6、 31 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 2008 年 12月 31 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
7、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 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 3部分,在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 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5 年
8、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
9、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10、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 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
11、,允许吸收社会资本。(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 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 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2、176 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 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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