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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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3.12 【字 号】【施行日期】2002.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OO 二年三月十二日 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补充规定 1999 年,为完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现管道燃气一期主体工程已经于2
2、000 年年底竣工投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管道燃气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北海市管道燃气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一、管道燃气的配套建设 (一)城市管道燃气规划作为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指导下,燃气管线设施规划作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详细规划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必备内容。(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业、民用以及商业建筑项目,必须同时办理管道燃气规划、设计、报建及安装手续。1、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规划时,规划部门必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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