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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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266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若干意见安排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产业规划园区(以下称规划园区)是指根据若干意见确定的以海南
2、生态软件园、海口国家高新区为核心的琼北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以三亚创意产业园、陵水清水湾国际信息产业园为核心的琼南创新创意产业基地。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审核、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事后补贴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3、除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外,同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每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总额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突破,按统一比例予以折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县可以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除奖励性项目外,省、市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不含非盈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 (二)在我省内登记注册为法人机构并申报纳税 (三)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四)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天使投资管理。每年安排
4、一定比例的资金,委托我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天使投资的方式,专项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初创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电子信息 100 强企业、中国软件 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 100 强企业、全球软件 500 强企业,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下同)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A 类、B 类、C 类骨干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工作期间连续12 个月的税后月薪累计分别达到35 万元及以上、25 万元、20 万元,出生地或籍贯在海南的人才分别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20 万元、15 万元,下同),或者在省部级以
5、上创业大赛获奖的团队(个人),来我省注册互联网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不含银行贷款)11 的比例给予天使投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天使投资资金对 1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以路演、大赛等简化方式直接确定投资。具体投资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互联网产业风险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直接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互联网创业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6、500 万元。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基金时,财政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注资金额原则上为 5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 50%,该基金对在海南登记注册的互联网企业的总投资额不得低于政府出资额。具体投资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第九条 鼓励银行支持互联网企业融资。安排融资风险补偿金,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等产融合作机制,引导银行合作建立互联网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鼓励和支持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具体补偿程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印发执行。第十条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
7、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与省政府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我省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实质入驻我省且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我省,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行业总部,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落户奖励;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落户奖励。第十一条 培育重点企业。(一)成长性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 4000 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 30%的互联网企业,按其新增营业收入的 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研发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二)优秀企业评选。每年组织海
8、南省互联网产业十大风云企业、十大新锐企业和十大风云人物评选,对获奖企业和获奖个人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和培育。(一)社保补贴。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或者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在海南互联网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 3 年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 3 年。(二)租房补贴。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照执行),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被引进到我省
9、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内的互联网企业工作,与我省企业签订 3 年合同,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的实际租房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 3 年。(三)购房补贴。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 A 类、B 类、C 类骨干人才(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照 B 类骨干人才标准执行),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被引进到我省互联网企业工作满 3 年,在工作所在地或海口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一套住房补贴不超过 100 平方米、70 平方米、5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50%购房款,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 50 万元、35 万元和 25 万元。购房
10、补贴款分 3 年拨付,即从申请之日起,第 1 年、第2 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 30%,第 3 年发放补贴总额的 40%,期间,申请人终止在我省工作的,后续购房补贴款停止发放,不得再享受补贴。(四)免费办公用房。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骨干人才,或者在省部级以上互联网相关创业大赛获奖团队(个人)、通过招商引入我省的优秀团队在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注册互联网企业的,由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按实际需求(一般人均 8 平方米)提供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 3 年免费办公用房;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组织的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方式审核
11、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注册互联网企业的,由省规划园区或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按实际需求(一般人均 6 平方米)提供面积不超过 150 平方米的 3 年免费办公用房。免费办公用房的专项资金支持申请由省规划园区、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或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申报。第十三条 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和互联网众创空间扶持。(一)初期开办费扶持。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牌为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的,给予其场所装修、办公设施购置、公共服务平台、宽带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实际支出不超过 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与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合作建
12、设的互联网众创空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估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初期开办费扶持;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牌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3000 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 平方米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5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的初期开办费补贴;众创空间进行扩容的,按授牌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标准对新增使用面积给予补贴。(二)租金补贴。省规划园区孵化区和省重点互联网创新创业基地,为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空间、会议室、洽谈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给予创新
13、创业基地运营机构 70%的实际租金支持;经评估后的其它互联网众创空间,为纳入我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房租优惠、高带宽互联网优惠接入等服务,按照实际优惠额的 50%给予补贴。(三)运营费扶持。经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互联网众创空间,每年每工位(按每工位 6 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分别给予 2000 元、1200 元、600元的运营补贴。(四)创业辅导奖励。每年对众创空间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毕业一家企业或团队给予众创空间 6 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资金申请前两年以内注册的初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毕业:1.企业年营业总收入达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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