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枣政发〔202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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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1.01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枣政发20211 号 主题类别 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1 月 1 日 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2、,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
3、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4、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
5、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并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
6、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
7、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两个以上决策草案。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
8、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
9、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
10、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
11、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少于 7 人。第二十四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一)必要性;(二)科学性;(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
12、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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