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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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29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 5 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 5 号)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3 年 7 月 16 日省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 张庆伟 2013 年 7 月 29 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
2、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
3、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
4、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
5、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程序,按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镇、村庄,可以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文物比较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6、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三)有关保护范围的材料;(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反映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存续状况的材料;(六)有关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二条 申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保留着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构成
7、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一公顷;(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十三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理区位、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综述;(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三)反映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材料;(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清单;(五)有关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8、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因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示,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若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
9、出确定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30 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 年内编制完成。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
10、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三)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镇、村)域保护要求;(四)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五)名城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与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六)完善城市、镇、村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
11、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八)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开发强度、体量、高度、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九)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十)利用和展示的要求与措施;(十一)规划实施管理措施;(十二)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特点;(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四)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七)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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