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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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救助的历史演进与制度构建(1)摘 要:最早产生于英国的司法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 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差异,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 费用、难以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实现“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这部分公 民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构建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能够从 程序上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其实体权利最 终实现的可能性,体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关键词:司法救助;公平;弱势群体 司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极富实践性的环节,是连 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主
2、要桥梁,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监测 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1它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 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仅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 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的处理,而且还要在协调和处理这些利益关系的方式上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了,它被宪法、法律、法规所固定,成为了金科玉律。它要求司法机关在适 用法律时,对一切公民,都要平等对待。对于任何公民,不 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生、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既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给予任何歧视。然而,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使大家在法 律面前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可跑得
3、快慢、早晚不是凭自 身就能够决定的。这是因为诉讼本身,除了是一个最公平的 解决方式外,还是一个最为昂贵的成本的解决方式,最复杂 的解决方式。这就如阿瑟?奥肯所指出的那样:“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被誉为我们权利中最高的精华。而这项权利的付诸实 现,即便从最低限度说,获得法律咨询和辩护的花费对穷人 也是高昂的。”2 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要求由形式平等走上实质平 等,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 立相应的制度对弱势群体予以保障,而使用司法救助制度来 平衡诉讼权的行使就成为必需。一、国外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进程 包含司法救助内容的法律援助起源于英国。早在 1424 年,苏格兰的一项法
4、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据此,提起诉讼 的当事人可以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帮助。1495 年,英格兰承认穷人享有免付诉讼费的权利,高等法院和上诉法 院依据 最高法院章程 对不能支付民事诉讼费用的人给予 法律援助。1903 年,英格兰乂对所诉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 助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经过近五白年的发展,1948 年,英 国制定了法律援助法,是世界上法律援助最为完善的法 律之一。民事诉讼费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 现而产生的。早在 1921 年,德意志魏玛共和国就开始了一 项政府资助的诉讼费援助计划,此后英国、荷兰、新西兰、挪威等国家分别通过了诉讼费用援助法。在福利国家中,既 然个人有
5、获得法院审判及获得律师帮助的社会福利权利,那 么对于那些没有资力支付诉讼费的人或群体,国家或社会应 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使诉讼成为可能。由于消费者、环保主 义者、穷人和受歧视者是传统上有可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 权利的群体,因此,上世纪 60 年代以来的诉讼援助制度,主要是针对这类人而设。对于穷人的诉讼援助,始终是该制 度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各国都以受助人的财力即经济状况 作为确定诉讼费用援助的依据,差别仅在于对“贫穷”的界 定标准不同。在德国,诉讼援助按当事人的收入额和财产额 决定:收入额在标准线以下的,一概给予全部诉讼援助;收 入额在标准线以上而乂未超过一定限度的,给予部分诉讼援 助,即准许分
6、期交纳诉讼费用,但以 48 个月为限。当事人 收入的计算,依照联邦社会救助法的规定,即把诉讼援 助与社会救助联系起来考虑,这一点突出体现了德国福利国 家的特点。1998年法国对法律救济概念进行了扩展,使公民 享有以下权利:(1)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知情以及了解帮助其 实现其权利的机构;(2)在享受其法律权利或履行其法律义 务时,获得法律救济,以及在非司法程序中获得帮助;(3)获得法律咨询;(4)在制定和缔结法律文件时获得帮助。除 上述制度外,还有最初产生于 19 世纪的法国的“诉讼保险”制度以及法国民法典第 2044 条规定了协商解决纠纷机 制。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民事救助制度形成了完备的 制
7、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了具体规定。3 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发展与进程表明了它源于公民平 等的诉讼权,是对平等的制度化阐释,是一国民主法治化进 程的重要标志,也是衡虽一国现代文明程度与社会和谐的重 要标准之一。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 准则,司法救助制度正是公平理念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剖析 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有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从制度层 面而言,1989 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 办法)首次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作了规定,但该规定非 常简略,仅仅宣称“如果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 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但没有
8、涉及到适用 的条件,对象及具体程序的问题。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 仅仅重申了收费办法的规定。1999 年 6 月 19 日最高人 民法院通过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正式提 出了“司法救助”概念,但没有进行具体阐述。XX 年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 的规定(以下简称救助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对 象以及审判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针对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 群体出现的新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 XX 年 4 月 5 日修订 了救助规定,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 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相比新规定 比救助规定进步主要表现在:(1)重新阐述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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