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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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2020)2019 年 7 月 1 日南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 年 7 月 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文物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县(
2、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文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市、区)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库。专家库由文物、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教育、规划、建筑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为本市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
3、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一)由人民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四)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五)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六)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七)文物保护工作的其他支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进入现
4、场;(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业遗产、工业遗产、商业老字号、传统村落、革命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纳入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一)杏花山与小空山遗址、黄山遗址、八里桥遗址、八里岗遗址、太子岗遗址
5、、瓦房庄冶铁遗址和邓窑遗址等大型文化遗址;(二)武侯祠、南阳知府衙门、内乡县衙、社旗山陕会馆及瓷器街、荆紫关、香严寺、菩提寺、鄂城寺、泗洲寺塔和福胜寺塔等古代建筑;(三)张衡墓、张仲景墓和张释之墓等历史文化名人古墓葬;(四)方城县、唐河县和鸭河工区等南阳区域内的岩画及方城县佛沟摩崖造像;(五)中共鄂豫边省委旧址、红二十五军独树战斗纪念地、七七工作团诞生地、彭雪枫故居和中原野战军高级干部会议旧址等具有重大意义的革命文物;(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内乡县、西峡县和淅川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土恐龙蛋化石及其出土埋藏区的保护。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
6、,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一)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二)确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三)征收、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四)进行土地储备、出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三)没有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所有人不明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7、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二)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添建、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四)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五)不得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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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 文物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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