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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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浙江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不断提升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文件要求,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一)未持续保持规定的设立条件;(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四)填列
2、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六)因故终止;(七)截止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批准设立未满一年(不含合并设立);(七)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每年 4 月 30 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申请参加综合评价,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的基础上,填写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上报市注协,省直属机构报省注协。外省设在本省的分所作为独立所参加综合评价,省内的分所不单独参加综合评价,由总所统一汇总上报。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
3、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市注协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事务所信息的填列,在每年的 5 月 10 日前上报省注协审核。第九条 每年 6 月底前,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第十条 每年 7 月份,省注协按照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在省注协网站上对前 50 家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受举报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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