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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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1.2 规范内容界定 本办法所称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作业,是指在 15时饱和气压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的充装和接卸作业 1.3 管理原则 资质不齐全不准入,人员培训不合格不作业,汽车罐车和装卸设备设施不安全不装卸。1.4 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他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管理要求和流程。2 组织管理与职责 2.1 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生产
2、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有液化烃运销业务的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负责对签约的承运商(含自提客户)车辆及人员的资质审查、备案,确保有效性,组织对承运商(含自提客户)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根据客户变化情况,确定培训周期,做好培训记录。2.2 生产企业负责制定相关检查表,对进入装卸车间(站)车辆、人员进行安全、安保检查和登记。2.3 生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液化烃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2.4 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装卸作业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将装卸作业安全做为重点监管内容。2.5 装卸车间(站)是液化烃装卸作业责任主体,负责对
3、装卸作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进入车间(站)的车辆和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检查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装卸车间(站)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含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装卸作业人员应取得含移动压力容器充装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1.2 承运商资质审查主要内容:承运商运输资质、HSE 管理体系实施情况、人员培训、车辆状况、HSE 绩效等;运输资质包括驾驶证、行驶证、危险化学品押运证、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等。3.2 人员培训 3.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装卸车间(站)作业人员进行包括液化烃的特
4、性、安全操作、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安全培训。3.2.2 所有承运商人员必须经生产企业入厂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作业。3.3 汽车罐车安全状况检查 3.3.1 装卸车间(站)要按照检查表对进入装卸车间(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3.3.2 重点检查罐体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等)和车上配置的灭火器、接地带、防火罩等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3.4 装卸区要求 3.4.1 装卸区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控制室、办公室和分析室等要远离装卸区,防火间距、用电等级要满足标准规范要求。3.4.2 进入装卸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保护用品,现场配备
5、相应的应急救援(防护)器材,且做到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环节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冻伤的防护用品。3.4.3 装卸区应设置可燃气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应急 广播和人体静电消除器。3.4.4 应采用装卸臂装卸车,设置安全放空措施。3.4.5 装卸栈台的装卸臂、管道、设备设施要等电位连接;装卸栈台要设置与汽车罐车连接的静电接地装置;静电接地装置能够监测静电接地状况,接地不良时应能报警并切断装卸作业。装卸臂有防拉脱泄漏切断装置。3.4.6 装卸区装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切断按钮要合理布置,异常情况能快速启动紧急切断系统。3.4.7 装卸区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3.4.
6、8 装卸区入口应设立进入装卸区须知牌、安全警示标识 和报警电话。3.4.9 装卸区应有车辆行驶路线、明显的风向标或风向袋。3.4.10 装卸区应设置对装卸车辆和装卸作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高清晰的视频监控系统。3.4.11 装卸区的装卸设备、设施和压力、温度、液位、流速、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安全阀等安全仪表系统、控制系统和 设施要经常检查,保证完好。3.5 装卸作业安全要求 3.5.1 入厂前,必须出示提货单或送货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押运证等手续,经生产企业对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安保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装卸区。严禁手机、打火机等非防爆物品、禁忌物品和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区。3.5.2 装卸作
7、业前,装卸作业人员应确认汽车罐车进入正确的装卸鹤位,熄火、停放平稳,放置车辆防溜器具和车前禁止车辆移动的警示设施,车钥匙交与装卸车间(站)统一保管。3.5.3 汽车罐车与装卸栈台的静电接地装置可靠连通。3.5.4 装卸人员和司机或押运员共同确保装卸臂与汽车罐车灌装口的快接接头卡紧、锁死,确认签字。3.5.5 装卸作业人员、押运员或司机对各自负责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共同确认无异常情况下才能装卸作业。3.5.6 装卸过程全程视频监控,作业期间应在装卸车辆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3.5.7 装卸出现异常时,押运员或司机应能够紧急关闭汽车罐车上紧急切断阀。3.5.8 严禁超设计最大充装
8、量充装,要有严禁超限充装的措施。3.5.9 装卸结束后,装卸作业人员停止装车计量仪、关闭装卸臂前的切断阀和装车泵;押运员或司机关闭车上阀门,封闭车辆灌装口,装卸作业人员加封闭标签。经检查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栈台连接管、导静电线等连接件完全分离后,放行车辆驶离装卸栈台。3.5.10 禁止使用软管装卸液化烃,禁止待装卸作业车辆集中于装卸场地等待;禁止装卸完后的车辆在装卸场地逗留;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现场;禁止一切点火源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全天 24 小时连续装卸作业。3.5.11 尽量避免夜间(20:00 后)装卸作业,确因地方政府道路交通要求或企业生产需要夜间装卸作业,生产企业和专业公司要共同
9、研究,加强现场监护、应急抢修人员与物资的配备和夜间照明,制定夜间装卸车专项应急处置方案。3.5.12 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3.5.12.1 遇到雷雨、风沙等恶劣天气。3.5.12.2 附近有明火、装卸区内设备和管道出现异常工况等危险情况。3.5.12.3 液化烃汽车罐车或者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等出现异常。3.5.12.4 发现或检测出气体泄漏。3.5.12.5 其他不安全因素。3.6 应急管理 3.6.1 装卸车间(站)应制订液化烃泄漏现场处置方案和灭火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3.6.2 装卸区作业人员与承运商人员应定期进行事故预防和急救知识等方面培训,熟悉其作业区
10、内报警器、急救电话等所在位置和使用方法。3.6.3 装卸区应标明逃生线路指示,进入人员应熟悉逃生路线,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撤离。4 检查与监督考核 4.1生产企业和专业公司应对所签约的承运商(含自提客户)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应纳入承运商绩效考核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承运商要进行通报、处罚。4.2 企业主管部门对装卸作业安全、人员持证上岗、应急响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4.3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4.4 凡违反本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5 附件 5.1 业务职责分工表 5.2 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区(站)安全检查表 附件
11、:液化烃汽车罐车装卸区(站)安全检查表内容 一、检查原则 1.以现行标准规范和部分企业实践为依据,对液化烃装卸区 全面检查可参照本检查表,并结合集团公司相关技术要求进行。2.油气田液化烃装卸区相关设计规范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 定执行。3.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中国石化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二、填表说明 为了表示方便,在“检查结果”中,用“”表示满足规范 或法律法规的要求,用“”表示不能够满足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要求,用“”表示部分满足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要求,用“-”表示不涉及;“实际情况备注”简要记录现场实际情况。三、检查的主要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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