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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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 年 6 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 土地改革法;1986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 土地管理法,1988 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
2、则。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
3、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
4、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土 地利用区,乡(镇)级的规划要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归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以及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市级规划归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逐级上报批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我市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国务院批准。(3)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
5、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4)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是指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有条件
6、建设区,是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内除允许建设区、扩展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我市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已编制完成。目前市级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县级、乡级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3、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1)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2)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
7、园区)。(3)严禁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4、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核准项目和批准用地;超计划用地的,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并依法处罚.从 2007 年 起,未利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盘子。国家还对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城镇村和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两者不得混用。国家还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从 2007
8、年起,我市报国务院批准城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从往年的分批次上报调整为一次性上报.2010 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征地率、供地率与城市申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挂钩,征地率未达到 60,供地率未达到 40%,按差值等比例扣减应批准用地规模.(二)严格保护耕地红线,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管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1、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国家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占用
9、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占用耕地的调控机制。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 垦新的耕地,并由各级政府负责,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耕地垦造任务。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依法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履行保护职责.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
10、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1)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4、实行土地开发和整理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和进行土地整理,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不能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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