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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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人公司之区别(题目)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 案例一:某个人独资企业开头几年由投资人巴克利自行经营,盈利 100 万美元。后因投资人巴克利年老体衰,很难经营管理企业,便委托贝尔管理企业。由于贝尔不会管理经营,现欠债 150 万美元,企业很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问题:第一,独资企业解散后的 150 万美元债务应有巴克利承担,还是由贝尔承担,为什么?第二,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案例二:2001 年 9 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2003 年 3 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 2 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
2、行决定,金额超过 2 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 年 10 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 3 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 年 11 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 5 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3)2004 年 1 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2004 年 3 月,甲检查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时发现企业状况不佳,很难继续经营,
3、并发现了乙的上述问题。甲决定关闭企业,进行清算。此时企业所有资产合计 13 万美元,而对外负债 18 万美元。问题:第一,如果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时,仍然赢利,由于乙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企业关闭时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第二,2003 年 10 月,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份 3 万美元的订货合同是否有效?第三,2003 年 11 月,乙因朋友买车而以该独资企业财产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 5万美元,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四,2004 年 1 月,乙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案例:合伙关系的认定 原告纽本曾与“约克车行”的克瑞金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决定购买该行建造的布莱
4、德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款后,克瑞金没有交货即告失踪。原告遂起诉被告马斯本登,要求其履行交货义务。原告认为克瑞金和马斯本登是合伙人,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投入 8.5 万美元,并以为布莱德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时如果逢克瑞金不在,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被告辩称,其所投入的 8.5 万美元属于”贷款“,取得汽车销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的劳务报酬,因此不是车行合伙人。问题:如何认定合伙人身份,在该案例中马斯本登是合伙人吗?合伙企业存在哪些利弊 利:1)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2)通过合伙可以集中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
5、金。3)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与发言权。4)在英国、美国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则不然,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可谓“两重纳税”。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账目与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与灵活性。弊: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3)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也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与
6、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4)合伙企业存续的时间不稳定,一旦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案例:合伙企业法综合案例 1998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 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余、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期限 1 年。1998 年 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
7、,企业严重亏损。1999 年 5 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合伙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之前发生的,不负清偿责任。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能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表示其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贷款偿还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
8、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该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案 新加坡一商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兴鹏私人有限公司”,1995 年 1 月,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指定中国公民张力为其负责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新加坡兴鹏公司中国分公司”,注册的经营资金是 70 万元人民币。1995 年 10 月兴鹏公司又在深圳设立一独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兴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万元人民币。1996 年 8 月,兴鹏私人有限公司欲从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制品,便决定由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分别与西安市远壮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两份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兴达有限公司收到远壮公司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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