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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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一、税务筹划介绍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由应为 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一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恰当履行纳税义务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发生;纳税成本
2、最低化使直接纳税成本与间接纳税成本之和最低;税收负担最低化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总体运筹和安排,在法律、国际惯例、道德规范和经营管理之间寻找平衡。守法原则、保护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时效原则和整体综合性原则,以上五点就是税务筹划的原则。税务筹划有七个特点:合法性、不违法性;超前性、目的性、符合政府政策导向、普遍性、多变性以及专业性。二、消费税介绍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消费税的特点:征收范围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征收环节单一;税率差
3、别较大;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以及从价与从量结合的计税方法;税负可以转嫁,是价内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实木制品;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征税范围: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包括销售也包括资产
4、自用或用于其他项目。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三、案例分析 1、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和 1 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 7 日内缴纳税款。
5、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2、利用纳税环节筹划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物物交换”或者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缴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
6、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案例分析】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为例 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 10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 8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100箱。卷烟厂转移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1005050000(元)卷烟厂转移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8001005040000(元)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500004000010000(元),转移价格使卷烟
7、厂减少10000元税负。3、分清谁是纳税人 税务筹划不仅仅局限于利用税收优惠条款使纳税人少缴税,而是广泛涉及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各细小方面,忽视这些细小方面,往往可能导致不该自己缴的税自己缴了;不属当期应纳的税款却在当期预缴了;或者在两个地方重复纳税,从而损坏了纳税人的利益。我国税款征收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征收方式。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方式下,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分清自己的身份,将代扣(代收)代缴应解缴的税款与自己作为纳税人应申报缴纳的税款区分开来,避免出现代替其他公司承担税负的情况。【案例分析】同创股份有限公司是
8、一家生产各类卷烟的烟草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既生产甲、乙类卷烟,又生产雪茄烟。由于生产项目众多,公司无法自行生产各类卷烟所需的所有烟丝,因而与当地一家烟厂签立长期合同,由同创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该烟厂代为加工烟丝。同时,同创公司也承接其他公司的委托加工项目加工烟丝,1999年 1月,该公司发生如下委托加工业务:1委托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烟丝,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 11 万元,烟厂收取加工费 3 万元。2承接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加工烟丝项目,其他公司提供原材料 8.5万元,同创公司收取加工费 2 万元,依同创公司销售同类烟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该批烟丝的价值为 12 万元。月末,公司就上述两
9、项委托加工业务计算应纳消费税为:(11+3)(1-30)30+(8.5+2)(1-30)3010.5万元。分析:同创公司混淆了自己既是委托方,又是受托方的双重身份,承担了本应由外贸分司缴纳的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材料,而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买原材料生产的,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10、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等 8 种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同创公司上述两
11、项业务均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因而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属于委托加工业务,但在这两项业务中,同创公司的身份并不相同,在第一项业务中,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是委托方,应缴纳消费税,并由受托方当地一家烟厂代扣代缴;在第二项业务中,同创公司只是受托方,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为外贸企业,而不是同创公司。同创公司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而不应缴纳消费税,但同创公司必须就其加工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同创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1+3)/(1-30)306 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由于同创公司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因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为:12303.6万元。同创公司实
12、际承担的税款为 6+3.69.6万元。另外补充说明:同创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如直接用于销售,则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如继续用于生产卷烟,则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4、利用包装物筹划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法:第一种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第二种收取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含在销售额里,要计消费税。第三种收取押金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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