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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甲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10年10月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5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除自营进口外,A公司还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B,再由公司B将货物销往国外。请问: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哪种销售方式对A、B公司更有利?在不考虑内销货物的情况下,计算退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额10000(17%13%)40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750400)-350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0 13%1300万元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3
2、5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300 350 950万元 企业出口该货物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350万元 假设A公司把自产货物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外贸公司B(与A公司为关联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0(117%)17%750702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额10000(117%)13%1111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702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B两家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09万元(1111万元702万元)。2、甲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发出材料成本为160万元
3、,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现有两种生产方案:方案一:委托乙厂加工完成,加工费220万元,产品收回后以合同价直接对外销售;方案二:由甲酒厂自己加工完成,生产成本为22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城建税,试根据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为企业做出决策。答:方案一:委托加工代扣代缴消费税(160+220+100*2000*0.5/10000)/(1-20%)*20%+100*2000*0.5/10000=107.5(万元)税后利润=1000-(160=220+107.5)=512.5(万元)方案二:应交消费税=1000*20%+100*2000*0.5/10000=210(万元)税后利润=1000-(160=
4、220+210)=410(万元)所以选择方案一 3、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205%=17(万元)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 320 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 320 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 20 辆,价格为1
5、6 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 16 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 1 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4、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0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
6、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 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 0.5 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
7、只需要按 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 0.5 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 5250 元。5、A公司为设立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适用税率15%),是经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因为业务需要欲在南京设立一分支机构(当地适用税率25%)。预计年末A公司将实现利润100万元,分支机构将实现利润50万元,请为A公司做出筹划:是设立总分公司还是设立母子公司?方案一:设总分公司。应交所得税=(100+50)*15%=22.5(万元)方案二:设立母子公司。
8、应交所得税=100*15%+50*25%=27.5(万元)6、某苦瓜茶厂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该苦瓜茶厂为了在该市茶叶市场上打开销路,与一家知名度较高的茶叶商店协商,委托茶叶店(以下简称茶庄)代销苦瓜茶。在洽谈中,他们遇到了困难:该茶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苦瓜茶厂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苦瓜茶的增值税税负将达到13。如果他们改变做法,将茶庄的一角柜台租赁给茶厂经营,则茶庄只需按租赁费缴纳营业税即可,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现比较如下:方案一:苦瓜茶厂以每市斤250元的价格(含税)委托茶庄代销,茶庄再以每市斤400元的价格(含税)对外销
9、售,其差价作为代销手续费。预计每年销售1000斤苦瓜茶。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 1000400(+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请根据以上资料做出相应的方案选择,并说明理由。方案一: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250(+3)37281.55(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73)728.155(元)茶厂收益1000250(+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400(13)1346017.70(元)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400(13)1
10、0002505103982.35%5199.12(元)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73)5121.68(元)茶庄收益1000400(+13)10002505199.125121.6893661.5(元)方案二: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400(13)1000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400(3)311650.49(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73)1165.05(元)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40
11、0(3)103982.31165.05283202.2(元)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5(73)=5719.03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7、江苏南京沪南机械
12、有限公司子公司沪南摩托车厂是一般纳税人,拥有员工 190 人,资产总额为 5000 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 25%,2011 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该企业内有两个车间,一个生产半成品,另一个生产产成品,其中半成品除了供应本企业生产原材料之外,还有少量外销。该企业的产成品和半产品的价格及市场稳定。请为沪南摩托车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l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
13、0 万元。对照以上条件,将沪南摩托车厂的两个车间分立为两个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则符合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即可享受 20%优惠税率,减少所得税支出 2.5 万元(50*5%)。8、某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外方投资者郭某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 75%)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 2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 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3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500 万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另一外方投资者李某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双方达成意向,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郭某将其拥有的 1500 万元股权中的 500万元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试问该如何进行
14、税收筹划才能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根据资料,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 转让价格:5500/2000500=1375(万元)转让收益:1375-500=875(万元)应缴所得税:87520%=175(万元)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300050%+875-175=2200(万元)方案二: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郭某再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郭某可得股利 2250 万元(300075%),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2
15、500 万元。郭某转让股权的价格为:2500/2000500=625(万元)转让收益:625-500=125(万元)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20%=25(万元)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2250+125-25=2350(万元)。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在进行分期支付。同方案一比较,郭某实际收益增加了 150 万元,同时,李某应支付的转让款节省了 750 万元。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郭某接受了方案二。作为受让方李某,由于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9、税务专家赵女士受报社特约编制了一张“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稿费收入 2 000元。在写作过程中,其丈夫提供了许多建议,并帮助收集了有关资料。这部作品既可以算是赵女士单独完成,只署她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算是她和丈夫的共同作品。试问,该税务专家如何筹划?稿酬为赵女士一个所有,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元)稿酬为赵女士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应纳税额(1000-800)20%(1-30%)2=56(元)因此,赵女士就行在作品上署上两人名字,这样,通过筹划,使实际税负降低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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