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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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 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
2、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第四条 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第五条 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2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第六条 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为促进 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 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 5 人。聘请专家要兼顾地域性、行业代表性,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为必须聘请人员。受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三、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一)机关各科
4、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二)重大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 3 参考资料;(三)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四)承办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局实
5、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征求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三)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四)其他关系劳动保障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4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
6、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二)依据、理由和说明;(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7、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5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与公示相同。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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