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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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和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xx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70号 1 楼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
2、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
3、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
4、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
5、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行。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
6、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九人,由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任免,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设外部董事二人,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股东中国海运(集团
7、)总公司任免。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四)确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项目和融资项目额度,并按照额度行使审批决定权;(五)确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年度经营目标;(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企业债券
8、的方案;(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按规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公司薪酬分配策略及制度;(十四)批准单项资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对外捐赠或赞助;(十五)决定公司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等;(十六)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
9、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九条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议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以下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二)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三)制订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章程实施重大修改;(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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