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及法规整理第三章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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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 第一节:药品及其管理分类 药品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管理分类:1.传统药与现代药 传统药是各国、地区、民族传承的历史上的药物,包括植物药、矿物药、动物药。其发现、生产、应用均基于传统医学的经验和理论。我国的传统药有中药、民族药(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傣药等)。现代药一般指 19 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2.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3.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 新药(new drugs)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仿制药 是指仿制国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医疗机构制剂 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4.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新农合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national essential medicines)是指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先需要、必不可少的药品
3、。医疗保险用药指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且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定费用的药品。新农合用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公费医疗用药指公费医疗经费中可以报销费用的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目录。5.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除对上述 4 种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之外,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此外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素)、兴奋剂(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品种,国家也实
4、行一定的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特性和特殊性 质量特性:有效性 安全性 稳定性 均一性 特殊性:专属性 两重性 质量的重要性 时限性 第二节:药品监督管理 1.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药品质量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人体的生命安危。因此,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品监督份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质量保证制度,如 GLP,GCP,GMP,GSP,GAP 等来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现分别简介如下: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它是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定。要求药物研究过程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
5、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脸.包括单独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关成分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 GLP 认证,符合 GLP 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6、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它是进行各期临床实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实验时必须遵守规定.药品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品系统性研究,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品的作用及不良反应等,对正确评价新药的安全有效、保证合格药品上市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生
7、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2013 年 1 月 22日,卫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 90 号)新修订的药品GSP 主要适用于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药品 GSP 相关要求。新修订的药品 GSP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其实施设置了 3 年过渡期到 2016 年规定期限后,对仍不能达到新修订药品 GSP 要求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规定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其英文全称是
8、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简称为GAP 是 2012 年 4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 是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度,它和 GLP,GCP,GMP,GSP 共同形成较为完备的药品质最规范化管理体系。GAP 前在欧共体、美国、日本等国家受到广泛的重视。并成为国际共识和药材生产质最发展的方向。2.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 概念: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提指国家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对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的抽样、检测和验证并发出相关结果报告的药物分析活动。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是质量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离不开检验手段
9、,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监督,如果检验技术不可靠、检验数据不真实,必然导致质量监督工作的失误和不公正,因此应当加强对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性质:公正性 权威性 仲裁性 类型:1.抽查检验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药品抽查检验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国家药品抽验与评价抽验为主,省级药品抽验以监督抽验为主.抽查检验结果通过国家药品质量公告、省(直辖市、区)药品质量公告予以发布.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
10、任何费用。2.注册检验 是指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药品注册丰请人所申请注册的药品进行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品等的注册检验。3.委托检验 是指对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检验机构在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质量检验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检验申请的药品进行检测、验证。包括行政委托、司法委托、其他委托检验。4.指定检验 是指由国家法律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的政府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或进口。包括口岸检验、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不得销售或者进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
11、定的其他药品。口岸检验:是指 SFDA 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进口药材进行的检验工作,包括现场核验药品、核查相关文件资料、抽样和检验以及复验等。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是指由 SFDA 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生产企业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出厂上市或进口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5.复验 药品被抽检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验.复验申请应向原药品检验所或原药品检验所的上一级药品
12、检验所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检验所不得受理复验申请.第三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我国于 1988 年第一次颁布药品 GMP,至今已执行 20 多年,期间经历 1992 年和 1998 年两次修订。根据药品的风险程度,采取了分剂型、分阶段、分步骤强制实施的政策,到 2004 年 7月 1 日,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化学原料药均实现在符合 GMP 条件下进行生产。为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最意识,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2011年1 月17日,卫生部以第79号令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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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法规 整理 第三 药品 质量 及其 监督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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