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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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 号】津安监管急字20082 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急字20082 号)有关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等有关要求,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应急预案
2、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预案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尽快完成预案编制和修订,是安全生产强基固本的基础性工作,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事故灾难损失的前提和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都要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本企业编制相关类别预案,
3、已经编制完成预案的部门要结合上一级部门预案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预案进行修订;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编制的企业预案范本进行编制和修订。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以及区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应于 2008 年 3 月底前完成。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在 2008 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届时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也没有申报备案的单位(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预案的落实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已经完成预案的单位(企业)要按照申请备案的程序,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4、起遵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备案程序进行申请报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申请报备,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执行。二、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的有机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和相关部门备案。(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管理的
5、:1、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委、办、局负责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2、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区域内冶金、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三个专业预案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有非煤矿山的区(县)要编制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市政府国资委管理和受其委托由其它部门管理的集团总公司 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5、城建、交通系统的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二)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管理的 1、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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