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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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立法上,法国在 184C 年就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962 年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 马尔罗法令,而中国却没有一个相关的保护城市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法规。目前执行的文物保护法只针对单个的文物个体。因此,一些地方的古城全被拆光了。中国推行的城市改造的建设方针,使城市“现代”了,却把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给破坏了。阮仪三:前面讲过了需加快史化遗产保护立法与教育的问题。还有保护理念的问题。以中国的传统历史建筑为例,这些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使用寿命就是五六十年,往往因为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成为了危房。于是它们就在“不破不立”的思维下成为广“城市改造”的目标,拆光旧房建新房,搞得“干城一貌”。这就是
2、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问题。在欧洲,人家是“旧城复兴”或“旧城更新”,而我们是“旧城改造”。国际古迹保护及修复宪章(雅典宪章)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 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 ICCROM)。1964 年 ICOM 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强调:“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 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古代建筑的
3、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一点至关重要。”宪章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促成了 60 年代末、70 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还适用于随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维护,保护与修复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
4、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
5、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 1976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30 日在内罗毕举行第十九届会议:考虑到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并且基于以上各点,它们获得了自身的价值,又得到了人性的一面;考虑到自古以来,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
6、了最确切的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考虑到面对因循守旧和非个性化的危险,这些昔日的生动见证对于人类和对那些从中找到其生活方式缩影及其某一基本特征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注意到整个世界在扩展或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却不知道拆毁的是什么)和不合理不适当重建工程正给这一历史遗产带来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历史地区是不可移动的遗产,其损坏即使不会导致经济损失,也常常会带来社会动乱;考虑到这种情况使每个公民承担责任,并赋予公共当局只有他们才能履行的义务;考虑到为了使这些不可替代的财产免受它们所面临的退化甚至全部毁坏的危险,各成员国当务之急是采取全面而有力的政
7、策,把保护和复原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作为国家、地区或地方规划的组成部分;注意到在许多情况下缺乏一套有关建筑遗产及其与城市规划、领土、地区或地方规划相互联系的相当有效而灵活的立法;注意到大会已通过了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文件,如: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56)、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1962)、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威胁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2);希望补充并扩大这些国际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的适用范围;收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该问题作为本届会议第 27 项议程;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该问题应采取向各成员国的建议的形式。于 1976 年 11 月
8、 26 日通过本建议。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制订使本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准则在其所管辖的领土上生效的措施,以适用以上规定。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将本建议提请与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有关的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事业单位、行政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种协会的注意。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按大会决定的日期和形式向大会提交有关本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一定义 1为本建议之目的:(1)“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
9、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不言而喻,后者通常应予以精心保存,维持不变。(2)“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3)“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二总则 2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其所在国政府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国家、地区或地方当局应根据各成员国关于权限划分的情况,为全体公民和国际社会的利益,负责履行这一义务。3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性取决于它的
10、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因此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4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特别是由于不适当的利用、不必要的添建和诸如将会损坏其真实性的错误的或愚蠢的改变而带来的损害,以及由于各种形式的污染而带来的损害。任何修复工程的进行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同样,也应十分注意组成建筑群并赋予各建筑群以自身特征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与对比所产生的和谐与美感。5在导致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大量增加的现代城市化的情况下,历史地区除了遭受直接破坏的危险外,还存在一个真正的危险:新开发的地区
11、会毁坏临近的历史地区的环境和特征。建筑师和城市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地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6当存在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可能造成整个世界的环境单一化的危险时,保护历史地区能对维护和发展每个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这也有助于从建筑上丰富世界文化遗产。三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 7各成员国应根据各国关于权限划分的情况制定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以便使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能够采取法律、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并使之适应于现代生活的需要。由此制定的政策应对国家、地区或地方各级的规划产生影响,并为各级城市规划,以及地区和
12、农村发展规划,为由此而产生的共构成制订目标和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活动、责任分配以及实施行为提供指导。在执行保护政策时,应寻求个人和私人协会的合作。四保护措施 8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按照上述原则和以下措施予以保护,具体措施应根据各国立法和宪法权限以及各国组织和经济结构来决定。立法及行政措施 9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总政策之适用应基于对各国整体有效的原则。各成员国应修改现有规定,或必要时,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以便参照本章及下列章节所述之规定,确保对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它们应鼓励修改或采取地区或地方措施以确保此种保护。有关城镇和地区规划以及住宅政策的法律应予以审议,以便使它们与有关保护建筑
13、遗产的法律相协调、相结合。10关于保护历史地区的制度的规定应确立关于制订必要的计划和文件的一般原则,特别是:适用于保护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一般条件和限制;关于为保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制定的计划和行动说明;将要进行的维护工作并为此指派负责人;适用于城市规划,再开发以及农村土地管理的区域;指派负责审批任何在保护范围内的修复、改动、新建或拆除的机构;保护计划得到资金并得以实施的方式。11保护计划和文件应确定:被保护的区域和项目 对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在维护、修复和改进工作中所应遵守的标准;关于建立城市或农村生活所需的服务和供应系统的一般条件;关于新建项目的条件。12原则上,这些法律也应包括旨在防止违
14、反保护法的规定,以及防止在保护地区内财产价值的投机性上涨的规定,这一上涨可能危及为整个社会利益而计划的保护和维修。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提供影响建筑用地价格之方法的城市规划措施,例如:设立邻里区或制定较小型的开发计划,授予公共机构优先购买权、在所有人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修复或自动干预之目的实行强制购买。这些规定可以确定有效的惩罚,如:暂停活动、强制修复和适当的罚款。13个人和公共当局有义务遵守保护措施。然而,也应对武断的或不公正的决定提供上诉的机制。14有关建立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公共和私人工程项目的规定应与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定相适应。15有关贫民区的房产和街区以及有补贴住宅之建设
15、的规定,尤其应本着符合并有助于保护政策的目的予以制订或修改。因此,应拟定并调整已付补贴的计划,以便专门通过修复古建筑推动有补贴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设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一切拆除应仅限于没有历史或建筑价值的建筑物,并对所涉及的补贴应谨慎予以控制。另外,应将专用于补贴住宅建设的基金拨出一部分,用于旧建筑的修复。16有关建筑物和土地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后果应予以公开并由主管官方机构作出记录。17考虑到各国的具体条件以及各个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的责任划分,下列原则应构成保护机制运行的基础:(1)应设有一个负责确保长期协调一切有关部门,如国家、地区和地方公共部门或私人团体的权力机构;(2)跨学科小组一旦完成
16、了事先一切必要的科学研究后,应立即制订保护计划和文件,这些跨学科小组特别应由以下人员组成:保护和修复专家,包括艺术史学家;建筑师和城市规划师;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生态学家和风景建筑师;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专家;并且更广泛地说,所有涉及历史地区保护和发展学科方面的专家;(3)这些机构应在传播有关民众的意见和组织他们积极参与方面起带头作用;(4)保护计划和文件应由法定机构批准;(5)负责实施保护规定和规划的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公共当局应配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充分的技术、行政管理和财政来源。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 18应在国家、地区或地方一级制订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清单。该清单应确定重点,以使可用
17、于保护的有限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分配。需要采取的任何紧急保护措施,不论其性质如何,均不应等到制订保护计划和文件后再采取。19应对整个地区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其中包括对其空间演变的分析。它还应包括考古、历史、建筑、技术和经济方面的数据。应制订一份分析性文件,以便确定哪些建筑物或建筑群应予以精心保护、哪些应在某种条件下予以保存,哪些应在极例外的情况下经全面记录后予以拆毁。这将能使有关当局下令停止任何与本建议不相符合的工程。此外,出于同样目的,还应制订一份公共或私人开阔地及其植被情况的清单。20除了这种建筑方面的研究外,也有必要对社会、经济、文化和技术数据与结构以及更广泛的城市或地区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
18、。如有可能,研究应包括人口统计数据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的分析、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土地使用问题、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系统、通讯网络以及保护区域与其周围地区的相互联系。有关当局应高度重视这些研究并应牢记没有这些研究,就不可能制订出有效的保护计划。21在完成上述研究之后,并在保护计划和详细说明制订之前,原则上应有一个实施计划,其中既要考虑城市规划、建筑、经济和社会问题,又要考虑城乡机构吸收与其具体特点相适应的功能的能力。实施计划应在使居住密度达到理想水平,并应规定分期进行的工作及其进行中所需的临时住宅,以及为那些无法重返先前住所的居民提供永久性的住房。该实施计划应由有关的社区和人民团体密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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