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df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df(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
2、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
3、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第九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 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
4、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车辆趟次安全例检和路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脱保、漏保或不保;3、旅游客运经营业户应有自建或租用与其车辆数相匹配的停车场地。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2、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应为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4)标准的高中级客车,审验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标准
5、;3、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4、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 5 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 10 万公里以上;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第十条 行车管理 1、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一天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2、营运里程 400 公里以上(高速公路 600 公里以上)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6、3、夜间(晚 22 时到早 6 时)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4、道路旅客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二级强制维护;5、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
7、可或允许继续经营。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危险货物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安全消防设施、警示标示及符合规定的停车场地;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拥有 5 辆以上专用车辆,有经安全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专用停车场地;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对车辆驾驶人员、押
8、运人员、装卸人员配备必要的防静电及应急处理等防护设备;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自有的仓储场地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备;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7、严禁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最低应达到二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押运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容器、装卸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 JT3130汽车危
9、险货物运输规则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货运车辆驾驶证 3 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 5 万公里以上;2、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还必须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行车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标准悬挂标志灯、牌;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须按公
10、安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3、禁止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第四章 客运站安全 第十四条 客运站包括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第十五条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第十六条 从事汽车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符合条件后,核发经营许可证。1、
1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站场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制度、出站车辆“五证一牌二单”(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二级维护合格证、线路标志牌、例检合格单、行车路单)安全例检报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有满足生产经营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要与停车数量和停发车班次相匹配,严禁超负荷停车;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第十七条 禁止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简称“
12、三品”,下同)进站、上车。一级汽车站和客流较大的二级站应配置 X 光行包检查设备。三级客运站、临时停车场应设立“三品”检查站,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开包检查。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车辆或证照不符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禁止超员、客货混装和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第五章 汽车租赁安全 第二十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除具备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3、、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自建或租用的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租赁汽车保有量投影面积的1.5 倍;3、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4、有自办或建立合同关系的应急救援机构。二、汽车租赁车辆技术状况 1、汽车租赁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并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强制维护;2、汽车租赁车辆必须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并由企业实时监控车辆动态;3、汽车租赁车辆应配备必要的防盗抢设备和经
14、检验合格的消防器材;4、办理营业性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六章 城市公交客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经营的,除具备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一、城市公交客运经营业户安全生产资质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管理维修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2、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3
15、、有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和安全消防通道。二、城市公交客运车辆技术状况 1、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应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在用车;2、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和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驾驶员和乘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三、城市公交客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 1、取得客运车辆驾驶证 5 年以上,安全行驶里程 10 万公里以上;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取得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的上岗资格证。第二十二条
16、行车管理 1、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执行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2、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3、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4、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5、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6、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7、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8、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
17、揽客。第七章 驾驶员职业培训监管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职业培训包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前进行的从业资格证培训和企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运输企业驾驶员职业培训实行有效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五条 运输企业每月对本企业的驾驶员培训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考试。第二十六条 运输企业每年年初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全年培训计划,每月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及其考试成绩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实行考核,必要时派员参加企业培训班进行监督指导。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
18、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在接收申请人开业许可申请时,应一并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材料进行收集,填写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逐一进行考察核实,并在西安市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考实表上签字盖章。第三十条 对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条件的经营许可申请,由业务部门按层级上报审核。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变更、新增车辆设备的,一并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进行审核。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运输企业年度综合安全检验中,应
19、按照上述安全生产条件和监管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核查,对在经营期间资质下降或安全保障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
20、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
21、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道路 运输 行业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