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线电影发行许可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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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影发行许可合同 甲方(制片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发行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发行甲方电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定义与解释 1.1.相关主体定义 1.1.1.影院公司、电影院:经营专门放映电影片的公共场所的民事主体,即各地电影院。1.1.2.院线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影院公司发起的、经省级或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其下属影院公司电影片放映作出统一安排与管理的民事主体,本合同中也称电影院线。1.1.3.新媒体平台:以电视机端、PC 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
2、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电影片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1.1.4.电视平台: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影片的平台,如 CCTV 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1.2.发行权利定义 1.2.1.电影院线发行权: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母版)的复制件提供给电影院线,并允许电影院线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片的权利。1.2.2.新媒体平台发行权:将取得电
3、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母版)的复制件提供给新媒体平台,并允许新媒体平台以视频点播、转播或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电影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影片的权利。1.2.3.电视平台发行权: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母版)的复制件提供给电视平台,并允许电视平台在固定时段内向观众传送或播放电影片的权利。1.2.4.音像制品发行权:制作、批发、出租、分销、零售电影片的任何制式的音像制品的权利。本款所称音像制品的制式,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影带、激光光盘、录像光盘、数码录像光盘(DVD)、蓝光光盘(Bluray Disc)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音像制品制式,但不包括将电影片中单独与之分割而
4、制作的音乐录音带及音乐光盘。1.3.发行权许可类型及定义 1.3.1.独占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乙方对该许可权利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不得将该许可权利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且甲方自己也不得行使。1.3.2.排他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乙方对该许可权利享有排他权。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不得将该许可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但甲方可以自己行使。1.3.3.普通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甲方不但可以将该许可权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
5、行使,而且甲方自己也可以行使。1.4.电影发行相关时间节点与期限定义 1.4.1.电影档期:电影片在电院线排片放映的时段处于或包含了一年之中的哪个重要时段。中国电影市场的档期主要有贺岁档、五一档、暑期档、七夕档、国庆档等等。1.4.2.首映之日:电影片在影院公司首次上映的日期。甲方安排该电影片在国内外参加电影节或非商业放映不属于上映。1.4.3.落片之日:电影片在影院公司结束结束放映的日期。1.4.4.上映期:自电影片首映之日起至落片之日的期间。1.4.5.新媒体平台窗口期:自电影片落片之日起至观众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首次看到该电影片之日。1.4.6.电视平台窗口期:自电影片落片之日起至观众可以
6、在电视平台上首次看到该电影片之日。1.4.7.音像制品窗口期:自电影片落片之日起至电影片音像制品首次面市发行之日。1.5.电影发行相关费用与收入定义 1.5.1.院线发行相关费用 1.5.1.1.票房总收入:院线发行渠道所获得的全部票房收入,包括但不限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形成的原始票房收入。1.5.1.2.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为了加强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和促进国产电影发行放映,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缴电影票房总收入的 5%,并进行使用与管理。具体比例以法律规定为准。1.5.1.3.税金:包括营业税及附加,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总收入的3.3%计算。具体比例以
7、法律规定为准。1.5.1.4.票房净收入:电影票房总收入扣除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各项税金后实际所得的收入,占票房总收入的 91.7%。法律法规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1.5.1.5.院线票房分账收入:根据院线公司、影院公司与发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院线公司、影院公司安排放映该电影,院线公司、影院公司有权从该电影票房净收入中分享的收益。1.5.1.6.片方票房分账收入:票房净收入除去院线票房分账收入的部分。1.5.1.7.院线发行代理费:发行方因负责电影院线发行而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1.5.1.8.院线发行开支:发行方因负责电影院线发行而支付的费用,包括电影数字母版制作费、数字硬盘复制费、数
8、字密钥制作费、协商排片费用、路演费用等。1.5.1.9.院线发行净收入:片方票房分账收入扣除院线发行代理费、院线发行开支后的部分。1.5.1.10.电影制作成本:投资方在电影立项、摄制阶段为电影成片投入的所有成本费用。1.5.1.11.投资方可分配净收入:院线发行净收入扣除电影制作成本后的部分。1.5.2.新媒体发行相关费用 1.5.2.1.新媒体发行收入:发行方自行或通过发行权转许可把电影片许可给新媒体平台播放而取得的全部收益。1.5.2.2.新媒体发行开支:发行方为电影片在新媒体平台发行而支付的费用。1.5.2.3.新媒体发行代理费:发行方因负责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新媒体平台播放的一切事宜
9、而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1.5.3.电视平台发行相关费用 1.5.3.1.电视平台发行收入:发行方自行或通过发行权转许可把电影片许可给电视平台播放而取得的全部收益。1.5.3.2.电视平台发行开支:发行方为电影片在电视平台发行而支付的费用。1.5.3.3.电视平台发行代理费:发行方因负责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平台播放的一切事宜而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1.5.4.音像制品发行相关费用 1.5.4.1.音像制品发行收入:发行方自行或通过发行权转许可把电影片许可给音像出版社制作成音像制品并公开发行而取得的全部收益。1.5.4.2.音像制品发行开支:发行方为电影片制成音像制品发行而支付的费用。1.5.4
10、.3.音像制品发行代理费:发行方因负责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发行的一切事宜而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1.6.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7.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8.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9.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各方应首先尽力将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对合同目的最为明确的条款应优先考虑。如果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按照
11、前句约定解决冲突,但冲突依然存在,则本合同正文条款应优先适用。2.电影片信息 本合同约定的电影片信息如下:影片名称:已取得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号: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许可证载明摄制单位:片长:主创人员:(1)编剧:(2)导演:(3)主要演员:(4)摄像师:(5)录音师:(6)灯光师:(以下简称“该电影”或“电影片”)3.许可权利 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下列发行权利;本条中授予乙方的权利统称“许可权利”。3.1.电影院线发行权 3.1.1.许可方式:独占许可。3.1.2.许可地域:中国大陆。3.1.3.发行许可期限:6 个月;自电影首映之日起算。3.2.发行权转许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该发行
12、权转许可第三方。3.2.1.电影院线发行要求:(1)放映方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2)电影档期安排:。调整档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3)电影最低票价:元。3.3.新媒体平台发行权 3.3.1.许可方式:排他许可。3.3.2.许可地域:中国大陆。3.4.发行许可期限:5 年;自本合同约定的新媒体平台窗口期届满之日起算。3.5.发行权转许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该发行权转许可第三方。3.6.新媒体平台发行要求:(1)新媒体平台窗口期:不少于 45 天(2)指定新媒体平台:(3)每家新媒体平台最低许可使用费:万元 3.7.电视平台发行权 3.7.1.许可方式:排他许可。3.7.2.许可地
13、域:中国大陆。3.7.3.发行许可期限:5 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电视平台窗口期届满之日起算。3.8.发行权转许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该发行权转许可第三方。3.8.1.电视平台发行要求:(1)电视平台窗口期:不少于 6 个月(2)指定电视平台:(3)最低许可使用费:每家电视平台 万元 3.9.音像制品发行权 3.9.1.许可方式:排他许可。3.9.2.发行许可地域:中国大陆。3.9.3.发行许可期限:5 年;自本合同约定的音像制品窗口期届满之日起算。3.10.发行权转许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该发行权转许可第三方。3.10.1.音像制品发行要求:音像制品窗口期:不少于 180 天
14、 4.电影院线发行收益分配 4.1.就电影院线发行,双方同意采取“分账模式”分配收益,含义如下:乙方根据票房收入情况,从片方票房分账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院线发行代理费归乙方所有,剩余收益均归甲方所有。院线发行代理费=片方票房分账收入(即“票房总收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税金-院线票房分账收入”)*提取比例。4.2.提取比例:(1)票房总收入低于 万元时,提取比例为%。(2)票房总收入达到 万元以上时,提取比例为%。(3)票房总收入超过 万元时,乙方除按上述比例提取院线发行代理费以外,还有权按照超过部分的%提取发行奖励。4.3.支付方式:(1)电影首映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将收到的片方票房分账
15、收入按上述约定结算,将甲方收益支付给甲方。约定浮动提取比例的,先按当时票房总收入对应的的提取比例计算。(2)电影落片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将片方票房分账收入进行结算,将甲方收益支付给甲方。约定浮动提取比例的,应按当时票房总收入对应的的提取比例对全部收益分配进行结算。5.新媒体发行收益分配 5.1.就新媒体平台发行,双方同意采取“分账模式”分配收益,含义如下:乙方从新媒体平台发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新媒体平台发行代理费归乙方所有,剩余收益均归甲方所有。新媒体平台发行代理费=新媒体平台发行收入*提取比例。5.2.提取比例:%(百分之 )5.3.支付方式:自新媒体平台窗口期届满之日起,每月 10
16、 日前结算上月收入,将甲方收益支付给甲方。6.电视平台发行收益分配 6.1.就电视平台发行,双方同意采取“分账模式”分配收益,含义如下:乙方从电视平台发行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电视平台发行代理费归乙方所有,剩余收益均归甲方所有。电视平台发行代理费=电视平台发行收入*提取比例。6.2.提取比例:%(百分之 )。6.3.支付方式:自电视平台窗口期届满之日起,每个季度的开始 15 日内结算上个季度收入,将甲方收益支付给甲方。7.音像制品发行收益分配 7.1.就音像制品发行,双方同意采取“买断模式”分配收益,含义如下: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的许可费用(“买断费用”),无论该电影发行的实际发行收益盈亏
17、如何,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增加费用,乙方也均不得要求甲方减少费用;除此之外的音像制品发行收入均由乙方享有,即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7.2.买断费用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元)。7.3.支付方式:(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日内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2)自音像制品窗口期届满起 5 日内支付剩余全部款项。8.收款账户与发票信息 8.1.甲方指定收款户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8.2.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9.物料交付 9.1.需交付的物料项目:(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品单位、联
18、合出品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由双方核对并签字确认);()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该电影底片、复制拷贝或主拷贝等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附件列明的素材和资料。()原始的宣传物料。()其他因乙方发行、放映所需要的物料和文件。9.2.物料交付时间:9.2.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该电影发行必需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2.2.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为乙方发行、放映需要,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发行、放映必需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
19、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9.3.交付物料的验收:9.3.1.乙方应于接收甲方交付的物料后及时查验。对于物料数量不足、包装不符等显著瑕疵,应立即通知甲方;对于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应至迟于收到物料后 3日内提出。9.3.2.若乙方超过前述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物料数量、包装、质量等符合约定。9.4.物料所有权归属:9.4.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 3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9.5.物料使用规范:9.5.1.物料资质: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物料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及相关制作单位要求
20、的技术标准。9.5.2.物料保存:在发行期内,乙方须将全部物料保存完整,并留存有准确的存货清单。9.5.3.物料提供:未经书面授权,避免任何物料被复制、发行、放映,以及其他使用或者利用。9.5.4.物料遗失:若物料遗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确认的格式就遗失物料的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尽最大努力找回遗失物料。9.5.5.物料销毁:乙方应遵守甲方就处置物料所发出的合理指示,乙方根据指示销毁有关物料的,应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10.相关权利安排 10.1.电影著作权 甲方为该电影的著作权人,由该电影形成的财产、资产等著作权之外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归属于甲方。10.2.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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