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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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的共同点与区别 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摘 要】Minerals and subsoil use in general shall reta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legal influence in the future.Legal terminology,property and mining rights in German,French,Russian and Japanese mining law are dif-ferent.There are legal pr
2、ovisions which establish specific restrictions for foreign investors.The authority grant mining rights only in case the applicant fulfils technical financial and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开发利用矿物和地下资源受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影响。德国、法国、俄罗斯和日本矿业法有关矿业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些条款规定了对国外投资者的特别限制。只有当投资者满足技术、资金和机构等方面的要求时,才能
3、取得矿业权。【期刊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4 页(P76-79)【关键词】矿业法;矿业权;投资者;许可程序【作 者】BORIS STRAUCH;ANASTASIYA KOROLCHENKO;代海军(译)【作者单位】;德国法兰克福 Salans 律师事务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北京 100029【正文语种】中 文【中图分类】DF07 1 背景 对于可预见、即将到来或结束的经济危机的讨论让矿业投资者虚惊一场。当今世界对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矿业公司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和力拓(Rio T
4、into)考虑在澳大利亚进行一次铁矿石的并购交易。然而,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这笔交易最终没能完成。另外,必和必拓收购了加拿大化肥生产商 Potash 公司。稳定的交易流对了解矿业投资的有关法律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总的来说,投资地下矿产需要关注传统、文化、政治和法律等内容。按照德国人的观点,围绕矿业法的讨论已经停止了约 20 年。这一点也不奇怪,因为承担工业化国家经济基础角色的采矿业,在今天的社会(服务业而非商业占据主导地位)已经没那么重要。但无论如何,采矿业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都不容被低估。实际上,矿业法的实施正面临严重挑战。2 法律术语、所有权与矿业权 2.1 矿产的定义 矿业法相关的法律术语不
5、同于其他法律,它是随着矿工的特定历史语言逐步形成的。毋庸置疑,它提供了各方咨询方及委托方,都能理解的一般术语。实际上,这看起来是避免客户和咨询方责任不清的唯一方式。在日本矿业法律体系中,日本矿业法(1950 年 12 月 20 日)第 289 条对矿产作了法律定义。与之相似,法国矿业法典第 2 章第 4 条对此作了定义:“根据本条规定,矿产包括地热沉积物。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条款对矿产的列举并不是全面的,可以通过以后的司法判例补充完善。”相比之下,德国法对矿产的分类更为复杂。德国矿业法(1980 年 8月 13 日)第 3 章第 1 条将资源定义为:“地表或地下、海水中、海底或之下,经自然沉积的
6、所有固体、气体或液体矿物原料。”关于矿产所有权,德国矿业法区分一般所有者的矿产资源(第 3 章第 2 条规定)和地面所有者的矿产资源(第 3 章第3 条规定)。除此之外,法律实践中,确立了不依赖于法律定义更复杂的分类,即基于土地所有者的矿产资源。2.2 矿产的分类 在法律争论的范围内,俄罗斯矿业法律对矿产的分类值得讨论。俄罗斯矿业法的核心是俄罗斯联邦法第 23951“地下资源”部分(即地下资源法,1992年 2 月 21 日),该法没有对矿产或资源进行列举。然而,与德国相似,地下资源法第 43 章对一些矿产资源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与德国法不同的是,地下资源法不是按照矿产资源性质进行分类。地下资
7、源法将之区分为金属与非金属,稀有金属与矿石。对矿产资源更为全面的分类,在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关于矿产资源税中予以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税务法典,矿产被认为是工业矿产资源和从地下提取或获取的矿产原料的衍生物。讨论这一问题的关键是:(1)矿产所有权,以及矿产公司或投资者在矿业法框架内可能的采矿活动;(2)从事采矿活动的相应监管要求。比较这四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说矿产资源至少某一类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例如,在日本,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埋藏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存在很大不同。根据日本矿业法第 7条规定,采矿需要取得采矿许可。关于矿业权的定义,日本矿业法第 5 条规定:“提取或开发特定矿产和位于特定区域同
8、类型沉积物上其他矿产。”矿业权中不包含探矿的内容。关于矿业权的种类,日本矿业法第 5 条规定采矿权包括勘探和采掘。因此,对于矿产资源勘探来说,并非日本矿业法“矿业权”之意。因此,对法律评估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确定是否取得矿业权。2.3 矿业权的属性及其取得 俄罗斯地下资源法第 12 章第 1 节,地下所有矿产资源都属于俄罗斯国有。从事采矿活动,需要经过环境专家出具意见,程序相当于德国法规定的环境评估。原则上,涉及外国投资者的项目或超过投资者超过 500,000 美元的项目,都需要通过此种环境评估。根据环境法,采矿活动需要取得一系列许可,例如地下使用许可,采矿配置证书,土块使用权及相关许可。假如申请
9、人申请采矿配置证书,那么将不能获得地下使用许可。这种证书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授予,或者依据民法由申请者与土地所有者达成协议。一旦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规定的地下利用计划通过,采矿配置将生效。另外,如果某一区块的土地属于私人财产,为了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很有可能选择走征收程序。根据我们的经验,进行的程序将非常繁琐与昂贵。而且,有可能面临这一区块是国有的法律情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最关键是找出这一区块所有者是属于联邦、州还是市政府。一旦所有权类型确定后,申请者和土地所有者将达成土地使用协议。从法律的角度看,地下使用者本人对获得的土地区块使用权负责非常关键。此外,政府在许可实施期间进行不间断地监管。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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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 法国 俄罗斯 日本 矿业 共同点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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