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T-CSUS 0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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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0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P30T/CSUS 052020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Dismountable Low-rise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2020-09-10 发布2020-10-01 实施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发 布T 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Dismountable Low-rise Assembled Buildings w
2、ith Steel-structure 主编单位:汉 尔 姆 建 筑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批准单位:中 国 城 市 科 学 研 究 会 施行日期:2 0 2 0年1 0月0 1日 2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第第 5 号号 关于发布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 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为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编号为:T/CUCS 05-2020,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起实施。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2020 年年 09 月月 10 日日 3 前前 言言 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发
3、布 2019 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研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集成设计;6.制作与运输;7.安装;8.质量验收;9.拆除与回收维护。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涉及专利问题,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新纺路 5 号,邮政编码 311000)。本标准主编单位:汉尔姆建筑科技有
4、限公司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4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精神卫生中心 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汉尔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中清大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浙江弼木云数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尹伯悦 王晓冬 庄善相 林立东 朱 斌 李 震 尉华军 李安明 练炳军 阎 潇 卢 成 陈 艳 5 孙 静 李颖珠 王龙飞 安怡然 詹皓翔 张 立 施 刚 李建伟 甄 伟 张 磊 乔蓉艳 莫洲瑾
5、 郑 斌 姜玉博 陈 戎 黄美凤 裴传飞 杨国平 盛钢赟 应森源 徐科杰 孙浩南 田瑞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杨学斌 刘彦生 张跃峰 曾 雁 张艳霞 王 树 金 晖 6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4 4 建筑设计.6 4.1 一般规定.6 4.2 建筑平面与空间.7 5 集成设计.9 5.1 结构系统.9 5.2 地基基础.11 5.3 外围护系统.12 5.4 内装系统.14 5.5 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17 6 制作与运输.19 6.1 一般规定.19 6.2 部品部件生产.20 6.3 包装、运输与堆放.22 7 安 装.25 7.1 一般规定.2
6、5 7.2 结构系统安装.26 7.3 外围护系统安装.29 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32 7.5 内装系统安装.32 7 8 质量验收.35 8.1 一般规定.35 8.2 原材料及成品验收.36 8.3 系统验收.37 9 拆除与回收维护.40 9.1 一般规定.40 9.2 系统拆除.41 9.3 回收维护.43 本标准用词说明.45 引用标准名录.46 8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Architectural Design.6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7、6 4.2 Plane Layout and Space of Buildings.7 5 Intergrated Design.9 5.1 Structure System.9 5.2 Building Foundation.11 5.3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12 5.4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14 5.5 BIM Application.17 6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6.2 Production of Components.20
8、 6.3 Package,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22 7 Installation.25 7.1 General Reuqirements.25 7.2 Installation of Structure System.26 7.3 Installation of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29 9 7.4 Installation of Facilities and Pipeline System.32 7.5 Installation of Interior Decpration System.32 8 Acceptance.35 8
9、.1 General Requirements.35 8.2 Acceptance of Rraw Materials and Finished Products.36 8.3 Acceptance of System.37 9 Building Demounting and Reuse.40 9.1 General Requirements.40 9.2 Building Demounting.41 9.3 Building Reuse.4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6 1 1
10、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等环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提高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2m且层数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生产运输、施工拆装与质量验收。1.0.3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建造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利用性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可重复性拆装使用的要求。1.0.4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作与运输、安装与质量验收、拆除与回收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1、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dismountable low-rise 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主要结构部件、配件及其配套产品由工厂生产,经现场组装、可重复拆装,仍然满足功能需求的钢结构建筑。2.0.2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通过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装修等专业人员的相互配合,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的一体化设计。2.0.3 模块 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2.0.4 结构
12、性破坏 structural damage 在荷载作用下,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出现倾斜、倒塌等结构失稳性破坏或表观出现锋利碎片的破坏。2.0.5 功能性破坏 functional failure 在荷载作用下,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未出现结构性破坏,3 但丧失使用功能的破坏。4 3 基本规定 3.0.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制作与运输、安装与使用、拆除与回收,实现全过程的协同。3.0.2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化设计。3.0.3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立信息
13、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3.0.4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系统应按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拆装方便的原则,采用螺栓连接等无焊接方式进行设计。3.0.5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地点、使用季节、使用周期、耐久性、舒适度等实际情况,采用绿色环保、可重复利用的部品部件,其主要承重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25 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部件的周转重复使用次数不宜超过 10 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 25 年。3.0.6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应遵循预防为主、防 5 护结合的原则,满足可靠
14、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保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一体化集成设计原则,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及内装系统进行协同设计。4.1.2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地点、使用季节、使用周期、耐久性、舒适度等实际情况,合理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4.1.3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节点连接应根据空间跨度统一构造,并设定相应尺寸的标准部件。4.1.4 部品部件的尺寸公差以及模块间的留缝尺寸应根据生产装配要求、主体结构层间变形、密封材料变形能力、材料干缩、温差变形、施
15、工误差等确定。4.1.5 部品部件设计和安装应以可拆卸安装的方式进行。4.1.6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分部件的截面尺寸应采用水平基本模数和水平扩大模数 7 数列,且水平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3nM、5nM(n 为自然数)或其他易于部品部件重复利用的模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4.1.7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应采用竖向基本模数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 64nM 或其他易于部品部件重复利用的模数,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
16、。4.1.8 梁、柱、墙、板等部件的截面模数数列等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 nM;构造节点和部品部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M/2、M/5、M/10。4.1.9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防火、消防、通风、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4.2 建筑平面与空间 4.2.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筑平面与空间的设计应在满 8 足建筑功能需求、结构部件布置、设备管线布置、建筑立面基本元素组合及可实施性的前提下确定,外墙、外窗、遮阳设施及内外装饰等部品部件应进行标准化、模数化设计。4.2.2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17、平面设计的平面几何形状宜规则平整,柱距尺寸应按模数统一。4.2.3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及净高尺寸,在满足建筑功能、主体结构、设备与管线及装修的要求下,应按模数设定尺寸。9 5 集成设计 5.1 结构系统 5.1.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可根据建筑功能、建筑高度以及抗震设防烈度等选择下列结构体系:1 钢框架结构;2 钢框架支撑结构。5.1.2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2 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和刚度;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部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4 应采用全螺栓
18、连接等无焊接连接方式。5.1.3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的规定;10 2 建筑荷载和效应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效应组合、组合值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5.1.4 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1/250,当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搭建在室内时,可不考虑风荷载。5.1.5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建筑钢框架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部件应采用全螺栓连接,不应焊接,梁柱连接宜采用翼
19、缘腹板栓接,当有可靠措施时,也可采用端板螺栓连接形式,螺栓连接节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需要抗震验算的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2 框架柱截面可采用工字型、箱型或异型组合截面,其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5.1.6 楼板宜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楼板(简称 ALC)等轻质楼板,楼板面内刚度应满足刚性楼板的要求。11 5.1.7 楼梯宜采用预制钢楼梯,预制钢楼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楼梯与主体结构宜选择不传递水平作用的连接形式。5.1.8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防腐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和防护结合的原则,保证结构在设
20、计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2 地基基础 5.2.1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具体使用情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5.2.2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上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5.2.3 当地基基础采用现浇基础时,基础的受弯承载力、受剪承载力、受冲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进行验算。5.2.4 当地基基础采用预制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基础可采用预制独立基础或预制条形基础,可采用全干 12 法施工或局部现浇的方式;2 预制基础的结构计算可采用等同现浇的设
21、计方法,预制基础的垫层厚度、配筋要求及相关构造要求均可参考现浇基础相关规范;3 预制基础在工厂制作时其连接件定位精度应满足现场连接需求,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75%后方可出厂;4 预制基础应设置满足吊装要求的吊装挂环或类似预埋件。5.2.5 钢柱脚宜采用预埋锚栓与柱底板连接的柱脚,钢柱脚在室内平面以下部分应采用钢丝网混凝土包裹。5.2.6 当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搭建在室内时,不宜破坏原建筑,整体框架与地面宜采用柔性连接,可通过柱底设橡胶垫增加柱底与地面增加摩擦力等方式。5.3 外围护系统 5.3.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5.3.2
22、 外围护系统的安装埋件应预埋在主体结构上,外围护系统应具 13 有误差调节能力,并满足装配需求。5.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满足抗冲击、抗风压、保温隔热及抗冻融性能,合理采用采光、通风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3.4 外墙板宜采用金属板等无机类的集成墙体、模块化预制轻质墙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板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宜采用外挂式,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2 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堆放运输、安装就位和调整;3 接缝处应根据建筑使用季节及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防排水、抗裂、耐久和保温隔热措施;
23、4 当选用模块化集成墙体作为外墙板时,墙体的模数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电气线管宜预敷设在集成墙体内;14 5 当选用轻质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作为外墙板时,其性能、连接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 的规定;6 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的规定。5.3.5 屋面宜选用金属板材屋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的规定。5.4 内装系统 5.4.1 可拆装低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内装系统应采用装配式装
24、修方式,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5.4.2 内装部品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抗震、防火、防水、防潮和隔声等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制作与运输、安装与使用、拆除与回收的要求。5.4.3 内装部品应结合材料出材率及装饰效果,设定模块的标准尺寸并应满足尺寸模数协调和通用性的要求。15 5.4.4 内装部品选型时应明确隔声、防火、防水、抗菌等关键技术参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应优先采用模块集成技术,选用易维护、易拆换的部品部件,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2 内装系统不应影响建筑部件的防火涂料、防火包覆材料等的防火性能;3 部品的连接不应破环原有地面、屋面和墙面;4 设计时应明
25、确细部的收口构造,宜采用可拆卸的方式,合理解决误差调整问题。5.4.5 隔墙宜选用带空腔的龙骨类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墙体框架之间的连接宜采用承插式结构,不应现场焊接;2 面板与框架宜采用挂钩式结构,相邻面板间缝隙不宜大于8mm,缝隙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3 面板宜采用钢板、玻璃等无机环保材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 487 的规定;4 有耐火时间要求的墙体,宜采用钢质复合板等轻质材料;16 5 隔墙上设置的开关、插座等装置应错开,开关插座底盒应采用无机材料做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6 当振动管道穿墙时,应采取减隔振措施;7 门及门套应与隔墙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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