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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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为:(一)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存续的空间。1、以丝路古道、玉门关道、阳关道等为代表的历史交通道路体系;2、以南仓街区、北台街区、文庙街区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3、以沙州镇、阳关镇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古镇;4、以河州
2、堡、清水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村落;5、以玉门关遗址、悬泉置遗址、阳关遗址、寿昌城遗址、沙州古城遗址、马圈湾烽燧、观音井庙宇、老君堂庙殿等为代表的古遗址;6、以佛爷庙新店台墓群、祁家湾墓群、山水沟墓群、西土沟墓群、南湖墓群等为代表的古墓葬;7、以南关粮仓、白马塔、西云观、火神庙大殿等为代表的古建筑;8、以莫高窟、西千佛洞等为代表的石窟寺;9、以王家堡民居、马家堡遗址、黄渠林场水井遗址等为代表的近代重要历史遗迹;10、以敦煌遗书文献、简牍、青铜器、画像砖等为代表的可移动文物。(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传承的空间。包括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三)自然遗产及
3、维持其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以及大漠、戈壁、山峦、水系、湿地等。第三条 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生态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酒泉市人民政府和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设立和征收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第五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负责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设立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古镇和村落等的建设管理。第七条 敦煌市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的保护,维护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完整性。第八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敦
5、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并对在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第九条 敦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保护 第十条 敦煌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划定核心保护区,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
6、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第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演艺或游乐等有可能影响历史风貌、传统格局的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报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进行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申请危旧房屋修复改造,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历史风貌、传统格局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查修复改造方案。第十三条 敦煌市
7、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的人口规模,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和村落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二)改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四)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五)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六)其他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行为。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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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条例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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