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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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2020)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对城建档案工作的新要求,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坚持依法治档、依法管档,保障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特此通知。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1 月 13 日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完整和及时移交归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
2、条例、江西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工程)。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下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征地、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移交工作负总责,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
3、、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承诺书(见附件 1)。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编制工程文件的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质量、验收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中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六条 建设工程档案一般由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
4、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5 个部分组成。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形成的工程档案,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声像档案资料工作,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要将声像档案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制定声像档案的编制计划。第七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一套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1.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按照抚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目录(见附件 2)进行移交。纸质档案整理立卷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电子档案的编制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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