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罗马《十二铜表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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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十二铜表法全文 第一表 传唤 这里主要是规范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
2、限。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 500 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 50 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 50 阿斯。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3、。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奇形
4、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二、在族亲(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四、死者未立遗嘱;
5、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八.获释奴(1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变成自由人的奴隶死了都欠他的恩人的。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
6、,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咱由。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m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7、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八、凡依“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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