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数字化及其产业价值分析基于新媒介载体下出版模式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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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遗产数字化及其产业价值分析-基于新媒介载体下出版模式的思考 闵祥鹏【摘 要】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一方面符合了出版的核心价值,另一方面其规模复制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实现产业化开发的经济价值。因此文化遗产与新媒介结合后,可实现在线增值服务与在线推介推广的双重功能,符合未来出版业从图书盈利向信息盈利转变的大趋势。同时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消弭了文化遗产形式的多样性,完成了文本、图像、视频、音频、虚拟展示等数字化统一。这就实现数字化的文化遗产从网络媒介到平面媒介,电子媒介到纸质媒介之间的转换,多重媒介之间的转换也就创造出多重的盈利空间。由此可见,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不仅有利于保护、传承与普及我国优秀文化资
2、源,而且更便于同新媒介结合,实现传统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推广与推介,可以有力地服务于我国文化强国建设。【期刊名称】中国出版【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4 页(P30-33)【关键词】文化遗产数字化;产业价值;新媒介;出版模式【作 者】闵祥鹏【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 文 我国文明根脉延续千年,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形式多样。同时历代战乱、兵灾、政治取向等社会因素也对文化遗产带来过毁灭性破坏,这些都加大了传承与保护的难度。因此如何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如何在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向中国,乃至世界推广推介历史遗存?文化遗产数字
3、化无疑是一种重要方式。周全明先生曾说:在信息时代,如何用信息技术保护中华文化遗产,传承中华文明之根,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1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不仅可以与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相结合,还有助于数字文化产业的开发与创新,无疑是华夏文明传承创新与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文化强国建设中的有力支持。所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支持文化典籍的整理和出版工作,并将推进文化历史资源的数字化作为国家文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就是为了优秀文化的传承与推广,为建设文化强国服务。文化遗产数字化所展现的文化信息符合了数字出版的核心价值。从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内容来看,其承载的文化信息具有出版的重要价值。文化遗产数
4、字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而有学者认为出版的核心价值也是在于收集、整理、选择、加工、保存和传播有一定价值的信息。2因此文化遗产数字化内容无疑是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所以其符合数字出版的核心价值。文化遗产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从前人那里传承下来的有形遗产,如文物、艺术品、建筑作品以及经过人类改造后的自然环境等,也包括一切与人类的发展过程有关的制度、知识、工艺、技术、礼仪、风俗习惯等无形的遗产。1972 年 11月 16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三个部分,文物是指从历
5、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份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为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这些文物通常是稀有的、不可替代的,具有极大的研究和经济价值。32003 年 10 月 17 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
6、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由此可见,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社会优秀的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保存了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重要信息,这也是其具备出版价值的基础。文化遗产数字化具有可复制性,其摆脱了文化遗产本身的不可再生性,因此也具备了规模复制的产业化开发的经济价值。文化遗产由于具备稀有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往往保护重于开发。文化遗产的稀有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唯一性,尤其是某些作为历史遗存的古籍、经卷、抄本、绘本、碑刻、雕塑、建筑物、青铜器具、人文景观、历史遗迹等等不仅具有唯一性而且还具有相对难以复制或者无法复制的特点,若遭损害其所蕴含的历史、
7、艺术、科学的信息将从此消失。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一直以来争议不断,无论是开发模式还是运营机制都饱受诟病,产业化的逐利性与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之间的矛盾难以破解。毕竟文化遗产产业化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缺乏长效的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必然产生各种问题。诸如传统工艺品的无序竞争、文物资源的人为破坏、人文景观周边环境的恶化、古建筑遗址的损毁等。而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损坏就难以修复,损失也将无可挽回。所以即使文化遗产的稀有性使得其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作为先辈遗留下来的文化遗存,它却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因此文化遗产本身的经济价值决不可完全
8、等同于商品的经济价值或者仅仅从经济价值来衡量,毕竟文化遗产本身所蕴含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但文化遗产通过数字技术则可以实现对文物、景观、民歌民谣等的复制、复原、重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替代原有遗存。比如依靠平面扫描、三维扫描、虚拟现实技术等对文化遗产进行整理、保存、修复、还原,并将其转化为数字文本、图片、视频、虚拟影像等,全面展示其原有形态。“数字化的信息处理方式、超文本的信息组织方式、超媒体的信息呈现方式、互动的信息获取方式、开放的信息形成方式等都增强了信息的立体感、动态感、纪实感和可受性”,4一方面体现出精度高、易传递等特点;另一方面具备了可复制性、可修复、可还原以及
9、虚拟展示等等特点。无论是文化遗产物质原貌还是非物质的表现形式,通过数字技术都可进行规模复制、展示或者传递原有的文化信息,而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原有样式。尤其是古籍、画卷、手稿、艺术品的文本、图像等,在数字化之后既可编辑成数字图文发行数字出版物,又可以与数字印刷相结合出版传统的纸质出版物。其中的数字印刷就是将数字化文化遗产信息(文本、图像)输入到计算机中进行编辑处理,传输到数字印刷机上印制,避免了传统印刷的胶片输出、冲片、打样、晒版等多道工序,有效提高了印刷的效率,缩短了出版发行周期,降低了运营成本。当然,可复制的数字化文化产品仍然难以取代文化遗产本身的地位和价值,数字化文化遗产也面临着数字权益管理
10、等难题。但其数字化可复制的特点,无疑为其转换为传统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打下了基础,体现出相较于文化遗产本身独有的经济价值,而且也更有利于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推广推介。文化遗产数字化使其具备产业化的基础,与新媒介的结合也可以实现信息服务的功能。信息服务的功能在未来的出版行业中将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学者曾认为:在信息化时代,出版企业的角色应当是信息服务商,可是中国很多出版企业对于其产品的定义依然是“图书”,而不是信息。5 当前伴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纸书、数字杂志、数字广播、在线远程教育、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信息终端、移动媒体、触摸媒体等新媒介得以广泛应用。在以
11、新媒介为载体的时代,报纸、杂志的阅读虽然是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但从发展趋势看,移动互联网就是网络的未来,移动终端就是未来的主流终端。6虽然大众经历了几百年的阅读纸质书籍的历史,可是几亿人甚至十几亿人手里随时拿着一本书本或报纸的时代并未实现,反而人们手里随时拿着手机或电子阅读器的时代可能提前到来(美国的电子阅读器销售量已超过1000 万台。)7而根据 2013 年 7 月 17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 3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 6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 5.91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 44.1%,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4.64 亿。与电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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