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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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20 【字 号】扬府发200915 号 【施行日期】2009.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扬府发200915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经济政策意见。一、确保并不断增加对公共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
2、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今后一段时期,每年财政文化事业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要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二)市、县两级财政继续利用文化事业建设费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三)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正常人员经费和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图书购置经费和文物征集经费。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各级财政要保证其正常运行经费。(四)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文化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文艺、新闻、出版精品的创作与生产,推动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促进社会科学事业和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支持瘦西湖及
3、扬州历史城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积极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为基层群众、低收入群体和其它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二、着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六)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用于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乡(镇)、村文化建设的比例,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七)推动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推进农村有线电视“组组通”工程,确保到2010 年全市 20 户以上自然村全部开通有线电视。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2131”工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推广电影
4、数字放映技术。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实施“农家书香”工程,2010 年底前在所有行政村建成农家书屋。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长效机制,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将重点剧目和文化产品直接送到农村。各地对被撤并乡镇原有的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性文化活动。(八)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乡镇文化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公益性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经常性举办农村文化干部、文艺骨干培训班,鼓励民间优秀文化人才的创作和表演。(九)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
5、鼓励农民自办文化阵地和活动。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支持农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它文化团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 (十)加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今后一段时期,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艺术中心、文化博览城等文化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安排资金进一步完善图书馆、文化馆的服务功能。对非营利性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书画院、革命历史纪念馆、社会科学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照顾和优惠,用地要严格按规划进行,执行划拨政策,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
6、予减免,不准改变用途。(十一)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城镇新建的开发区、成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必须建设相应的文化配套设施。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台、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且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程应
7、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十二)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少于门票收入的 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四、大力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十三)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要统筹安排,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创意产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四)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集团发展。文化企业可以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可实行年薪制和试行期权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十五)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
8、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其它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十六)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健身、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
9、、生产动漫产品,经有权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新认定的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建设,要优先与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软件园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十七)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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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 文化事业 文化产业 发展 若干 经济政策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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