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广告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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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广告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 号】沈交发2011129 号 【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广告及服务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沈交发(2011)129 号)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广告及服务标识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形象及乘客乘车环境,确保公交车辆行车安全和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沈阳市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辆设置广告,除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
2、办法。车辆服务标识按本规定要求设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辆广告是指在公共交通车辆外车身及车辆车厢内的经营性广告和公益性广告;服务标识是指车辆外车身及车辆车厢内设置的公交行业标识、路牌、线路走向图、收费标准和其他提示性标识或标语等。第四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沈阳市交通局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内容、位置和面积,并统一规定车辆服务标识的设置位置和式样。第五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厢内设置广告及服务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告设置在车厢内两侧车窗上沿适当位置固定的广告看板内或车辆的吊环扶手上。11 米以上车型看板数量不得多于 6 块,11 米及以下车型看板数量不得多于 5 块
3、。(二)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车辆服务标识;不得妨碍乘车安全及乘客视线;广告看板内未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用公益性广告代替。(三)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与车厢环境相协调,广告的内容要健康、清新、向上,不得含有不雅、低俗或有碍观瞻的文字或图案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四)线路走向图、收费标准和其他提示性标识或标语等服务标识,应参照公交车辆广告及服务标识设置样式图设置在适当的位置。第六条 在公交车辆外车身设置广告及服务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告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下沿和后风挡以下、驾驶室及前车门以后区域,除此之外不得设置车身广告。(二)广告使用文字、字母、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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