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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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选文档.文档仅供参考 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治理方法试行 第章总则 第条为推动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物业效劳行为,构建“诚信鼓舞、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效劳水平,依据物权法、X物业治理条例和X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治理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治理适用本方法。本市行政地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物业效劳企业 含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
2、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方法规定,对物业效劳企业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和相关治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一般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优选文档.年度综合评定的治理制度。第六条市住宅保证和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
3、督治理工作,具体工作托付X市物业治理协会实施。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一般治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X市物业治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治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工程根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园地或工程办公园地公示信用等级证
4、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第七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治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及X市物业治理协会网站“X物业效劳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效劳企业经营、效劳治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含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优选文档.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根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信用信息
5、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 经县 市、区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效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第十条物业效劳企业的信用信息包含根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一根本信息 1.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信息。2.物业效劳从业人员主要包含法人代表、经理及工程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 及其他有关信息。3.物业效劳工程:物业工程名称、详细地址、工程托付方名称、托付期限、工程
6、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二良好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三不良信息 物业效劳企业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优选文档.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分、通报批判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X等信息。第十一条根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效劳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一般动态治理。根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第十二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含: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二 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
7、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三物业治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本市物业效劳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邯物业效劳企业限采集其在邯分公司的良好信息。第十三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效劳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
8、确认。第十四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含:一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决定优选文档.书等法律文书;二 各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一般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三 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X、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效劳企业因违约承当责任的案件情况;五违反物业治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平安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9、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并通过系统平台、书面通知、或 短信等方法告知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效劳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
10、的,应当向市级物优选文档.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假设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响当事人。第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对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消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消;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响当事人。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
11、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纳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 X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 详见附件执行。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根本合格(B)、优选文档.不合格(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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