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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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科学监管能力,根据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及企业退出督查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是指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外资、个体私营、消保、公平交易、商标、广告、市场等部门涉及日常监管的工作,以及各直属局、分局与上述业务对应的科室和各基层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工商监督管理工作。本规范无特别指明,监管部门泛指上述各业务部门。本规范所指信息系统系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2、第三条 上述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担其各自在经济户口管理中的职责。第四条 上述监管部门涉及信息系统中监管软件以外其他业务子系统的操作适用相应的业务规范。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管理部门涉及监管的技术支持,以此规范为依据。第二章 信息系统权限设置规范 第六条 信息系统中监管操作权限的设置应遵循“职权相当、有利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各自的监管职责设置相应的系统操作权限。权限设置应当与其所担任的具体工作相一致,且符合信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除本规范明确规
3、定禁止设置的权限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或上级信息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权限的书面申请,向上级信息部门申请的权限由上级对应的监管部门审核并报信息管理部门实施。第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监管人员的系统权限设置经各直属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由信息部门负责实施授权。第十条 年检管理、警示管理、监督管理中下列权限的设 2 置实行审、核分离:(一)年检勘误、延期年检、延期年检勘误;(二)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三)上级登记机关委托办理的年检;(四)各类警示的登记、解除;(五)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审、核分离的权限。年检批量吊销、年检吊销撤销子系统的权限只能授予企业(外
4、资、个私)监管处(科),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第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规定应当由相应责任部门完成的警示管理,不得委托基层分局(所)进行。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管各类监管业务的局长在信息系统中的核准权限经其本人同意可以授予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操作,具体授权或委托方法由各单位自定。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子系统中市场主体下发的权限只能授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部门还应当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市场主体退还的权限。第十四条 涉及重点行业检查的监管部门必须在监督检查子系统中设置任务设定、任务处理、任务查询及专项检查反馈等权限。第三章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
5、维护 第十五条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是加强重点监管,实现科学监管的一项基础工作。注册部门、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应当各司其职,做好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工作。第十六条 重、热点行业的标注与维护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与维护工作应当明确职责,不得越权标注与维护。第十七条 注册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负责做好重、热点行业的原始标注及因错标、漏标的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及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市场主体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注的维护。第十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在日常检查中负责对重、热点行业标
6、注的维护。3 第二十条 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中以及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的重、热点行业的标注属错标、漏标的,由发现问题的部门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告知注册部门,由注册部门负责修正。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增(或减少)重、热点行业,对不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的市场主体,其重、热点行业的维护由企业(外资、个私)监管部门与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年检或验照时负责加以特别标注。第二十二条 除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的热点行业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监管工作需要而自定的热点行业,统一由基层工商分局(
7、所)负责加以标注与维护。第四章 年检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检应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市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有关当年度的年检规定进行。第二十四条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其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工商分局(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委托年检,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委托的范围、权限、责任。第二十五条 每年3 月1 日前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注册部门应予以正常办理,同时告知变更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对迁出企业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迁入后所在地登记机关参加年检。3月 1
8、日前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相关注册部门应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变更后的企业类型参加年检。第二十六条 3月 1日至 6月 30 日期间,原则上企业应在办理年检后再办理变更。因特殊情况急需先行办理变更的,注册部门应凭年检部门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告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监管部门在办理年检中发现企业因前置条件等发生变化不再 4 具备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条件,需先办理变更后再通过年检的,年检部门应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注册部门。第二十七条 年检部门在受理企业年检时发现有警示的,应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区别情
9、况酌情处理,不得简单地凡遇警示就停止受理。第二十八条 迁出企业应在办理年检后迁出局的注册部门方可办理迁出手续。迁出局应将企业年检书式材料与企业档案一并移交;对已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后迁入的企业,迁入局的注册部门在做迁入手续时应查看系统中是否有年检信息,如信息丢失,应在办理迁入手续后告知年检部门将原年检信息补录至信息系统中。对迁出的企业不办理年检手续或不将年检信息录入系统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过错。第二十九条 6月 30 日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企业按规定补办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受理(必须先行办理变更登记的除外);企业申请注销的,注册部门应出具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
10、统监管工作联系单书面通知年检部门及时解除警示。注册部门严禁使用“特殊解除”、“解除锁定”强行办理变更和注销。第三十条 在吊销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如企业要办理注销手续应先由年检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结束吊销流程后,凭吊销处罚决定书及年检部门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监管工作联系单到注册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一)年检报告书;(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
11、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除上述规定企业年检时应提交的材料外,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因某种情况,必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2、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需要的资料等;3、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受委托年检单位应执行委托方的年检申报要求。企业申报的年检材料中属复印件的均需由提供者加盖企业印章。第三十二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
12、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第三十三条 企业一经向年检部门申报年检材料并被工商部门受理,即视为参检企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对当场办理并通过年检有困难,或者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出具企业年检受理通知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四条
13、不予受理年检适用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年检部门认为不宜受理,需要企业先行说明或纠正的,要出具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不予受理年检通知书上应载明企业申报年检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年检部门对再次申报的具体要求、时限等。第三十五条 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6 应在 6月 30 日前向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年检申请,经办人提出初审同意后,报经领导同意,可以延迟申报年检。但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天。第三十六条 年检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第三十七条 对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应要
14、求其具文说明不经营的正当理由。对有正当理由的(如新设立企业在筹备期的等),应当办理年检;对无正当理由的,发出限期注销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注销,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经营不正常特指:(1)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超过 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 6个月以上的;(2)企业法人成立后满 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3)企业自行申报不再经营,已经开始清理债权债务的;(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的。第三十八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分别处理。第三十九条 各直属
15、局、分局监管科应当在年检期限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工商局监管部门报送年检总结报告与相关统计报表。第四十条 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限期年检公告以及吊销处理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企业处理程序规范进行。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应认真核对拟吊销企业名单,经核对后的名单必须由两名核对人员签字后交基层工商分局(所)分管局长确认。登记机关应对基层工商分局(所)上报的拟吊销企业名单再作复核。第四十二条 年检批量吊销的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及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年检批量吊销的责任部门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年检的企业(外 7 资、个私)监管部门。第四
16、十三条 被年检批量吊销后的企业如因特殊原因经局领导同意后,应当在撤销原先的吊销处罚决定后通过年检批量吊销撤销程序将企业信息恢复为在业状态。吊销撤销必须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并做到机读档案与书式档案相一致。相关书式材料必须存入企业档案。第四十四条 年检管理各个环节中,涉及的书式档案必须与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签字人相一致。第五章 警示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警示管理应当贯彻“谁登记、谁解除”、“谁登记、谁负责”、“谁解除、谁负责”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警示管理的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企业风险预警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确定。非相应警示的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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