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以阿里巴巴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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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选题来源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各种智力成果,例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能被认定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我国网络产业不断壮大,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由此带来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显冲突,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频发的网络平台经营者侵权纠纷诉讼案件就是很好的印证。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棘手的就是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放任不法经营行为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缺乏充分有力的法律规制,加之网络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尚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要求。电子商务是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发展以及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开展的商务活动。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一种,提供包括电子商务信息的传
3、输、过滤、检索、发布和保存等网络服务,而交易各方都真实存在并通过交易平台上的意思表达来完成交易。由于区别一般实体市场的运行机制,传统的规制手段难以有效控制交易平台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何明确界定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已成当务之急。随着网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市场中的角色也日趋重要。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着网络市场的扩张而日益增多。因此,交易平台商在平台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是值得我们分析与研究的。作为一家注重创新的互联网公司,早在 2002 年淘宝网创立之前,阿里巴巴便组建专业团队,处理海内外知识产权投诉。经过十
4、多年发展,阿里巴巴集团形成了一套 2 集维权处理、主动管控、政府协作、品牌合作等诸多内容于一体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这十余年中,阿里巴巴治假工作经历了从“依法线上打假”到“线上线下联动打假”再到“大数据治假”的迈进。目前,阿里巴巴在国际通用的“通知-删除”基础上,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打击假货,保护知识产权:利用数据模型对商品信息做筛选,主动拦截、删除涉假商品;主动与质监等政府部门合作,建立数据互通机制,加强涉假商品识别能力;组织专业打假队伍,运用大数据挖掘售假制假团伙;主动联合权利人、执法机关开展线下打击 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这一世界性难题,阿里巴巴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直在寻找能够突破地
5、域差异、跨越国界限制、服务于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协助政府各种侵权行为打击、符合互联网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让智力成果得到尊重,从而不断推动社会创新。如今,阿里巴巴更是将治假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积极作为,努力将“打假阿里队”打造成为“打假中国队”。阿里巴巴不仅要为自己打假,更要为整个行业、整个社会打假;不仅要打自身平台上出现的假货,还要打击线下的假货,打击其他平台上的假货;不仅要把假货从阿里巴巴赶走,更要努力断绝其销售渠道,让制假售假者无利可图。(二)研究意义与目的 阿里巴巴旗下拥有淘宝、天猫、聚划算、1688 等电子商务网站,是海内外消费者网络购物的重要平台。在阿里巴巴发展过
6、程中,深知假货最大的伤害是对整个中国社会的伤害,是对中国未来的伤害。为此,阿里巴巴作为平台,一直致力于和权利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联动,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网络售假行为。基于此,本文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案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理论意义。目前国内外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较多,本文通过对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为案例,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从而为我国第三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实践提供理论指引。2、实践意义。在分析阿里巴巴网络
7、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案例的基础上,提出第三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对策,最直接的目的和实践意义就是对我国第三方网 3 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正向的实践指导和促进意义。(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水平 1、国外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络及技术的发展水平高,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较早,因而它们对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要比发展中国家早得多、系统的多。作为知识产权强国,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以此促进和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和相关政策理论研究。美国是知识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其长期推行的最为重要的战略之一。近年来,美国不断提升
8、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试图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稳定其国际强国地位。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1993 年,美国成立了信息基础设施作机构,以推动信息技术在美国的发展和应用。工作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工作组于 1995 年提出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这既是美国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宣言,又是各种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其中既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也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1998 年,美国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其中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
9、付费。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美国拥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执法体系,部门较为齐全,且分工明确,不但从技术方面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还从司法方面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美国政府还重视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欧洲是知识产权制度及保护的发源地。在 20 世纪 70 年代,伴随着欧洲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加快,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欧盟知识产权体系由欧盟层面法律和成员国层面法律两部分组成。其中,成员国法律以相关欧盟法(包括欧洲专利公约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20 世纪 80 年代后,欧洲开始更多的强调对电子商务
10、等网络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欧盟执委会于 1996 年颁布了信息社会著作权及相关权绿皮书(增补),2001 年欧洲版权指令将版权保护扩至网络层面,并且在技术措施保护、数字权利管理上处于较高水平。4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知识产权强国。2001 年,日本政府就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并且全面推行和贯彻。2002 年,日本相继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以上发达国家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的理论。西方国家凭借其在
11、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在国际知识经济的竞争中领先,因而取得了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主导权。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就是以发达国家的理论研究成果及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显而易见,这些国际版权条约主要代表和维护的还是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不利的。2、国内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综述 互联网络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情,此后,互联网络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也只有很短的历史,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初建阶段。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到 90 年代初,先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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