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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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 序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前身是 1934 年创建的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及后来相继在陕西杨陵建立的科教单位,1999 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西北农业大学、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并组建。2004 年被确定为国家“985 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各项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英文名称 NORTHWESTA&FUNIVERSITY,缩写为NWAF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邰城路3号,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与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学校按照研究型大学定位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农林学科学术精英、创新创业技术领军人才和社会发展管理人才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
3、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经国本、解民生、尚科学”的办学理念,以产学研紧密结合为办学特色,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目标,为农业和农村发展做贡献。第八条学校的基本校策是特色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和改革兴校。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学校行使主管权。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
4、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各共建部委和陕西省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五)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依法确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
5、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等级;(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和经费;(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
6、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设置,决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实行政治领导;(七)支持和保证校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委会的领导职责。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
7、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党委决策;(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日常行政工作;(四)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
8、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学校的主要议事决策机构为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一)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常委半数方为通过。(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推广等各项行政管理问题,组织实施党委决议,决定有关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参加,议
9、事原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设立,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学校党委赋予的特定职责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0、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3.教学、科研、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三)以下事
11、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
12、、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及研究生教育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对学校学
13、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七)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
14、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
15、告;(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务管理与服务保障需要,确定和调整行政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设置;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和调整院系及学术机构设置。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党政机构和学术组织,其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校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公开。第四章 学院管理 第
16、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含系、部、所,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 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
17、,主持学院工作,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院长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的在岗科教人员中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0 人以下的学院实行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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