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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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诊所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一条 成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总务处、财务处、学工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生医保办),学生医保办设在总务处。第二条 学工处负责大学生医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信息统计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管理等工作;校医院负责制定并落实大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和门诊医疗费报销工作;各系负责学生的参保组织、身份确认、信息采集、门诊医疗费用协助报销等工作;学生医保办负责全校
2、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 参保缴费与资金管理 第三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20 元。第四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年缴纳。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各系凭学生缴费凭证统一填写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信息采集表。第五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月 31 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第六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3、构以我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和每人每年 20 元的标准拨付,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同时接受审计、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我校学生医保办协助;普通门诊统筹由学生医保办负责,普通门诊就医及门诊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具体实施。第三章 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学年度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第九条 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金额:1、在校医院和校外门诊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
4、校报销 70%,个人承担 30%;学生因病情需要或突发疾病在武汉市或异地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学校报销 30%,个人承担 70%;学生在非以上医院就医的费用,学校不予报销。2、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最高报销限额为 50 元。当月(从每月 1 日至月末)有效,不滚存、不累计,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3、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 300 元(由校学生医保办负责统计、审核)。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1、擅自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3、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
5、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慢性鼻炎)、癫痫、心理疾病等;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4、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5、不符合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一条 校医院为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指定的校外门诊定点医院为解放军一六一医院、新洲区人民医院。第十二条 门诊处方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 3 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两周用量,每次就诊不超过 4 种药品。诊疗项目及药品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武汉市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第十三条 参保大
6、学生因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须经首诊医生提出,并报校医院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凭外院处方回校医院取药,外院取药的费用、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于当日或次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急诊用药限 3 天用量。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中,单项费用超过 200 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等,如:CT、核磁共振、胃镜、肠镜及体外碎石等,须经校医院院长及医保办同意(急诊可在事后及时补
7、办手续),方可报销。第十六条 学生因急诊转至校外医院就诊后,应及时报告校医保办备案。急诊门诊观察一般 1-2 天,病情需要时应及时转入住院,病情稳定后需巩固治疗的可回校医院继续治疗。第十七条 学生在放假、休学、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居住在外省市期间,发生疾病(只限急症)可就地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回校后办理报批手续,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第十八条 学生普通门诊用药不允许自行在零售药店购药。如属治疗需要,校医院又无此类药品,确需外购的,必须凭接诊医生开出的.外购处方,经校学生医保办同意,否则费用自理。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门诊费用超支较大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8、系总支审核,学工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酌情增加报销额。第二十条 对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医疗费用和特困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的补助,将按湖北省大学生医疗保险调剂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相关工作。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就医时,先自付全部费用,再按规定程序和比例予以报销。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及病历本(如本人因病不便办理的,由所在系签章后可委托辅导员代为办理)及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诊疗费用发票(校内出具校医院收据)、检查报告单、复式处方及转诊手续等材料,于每月 1 日起(校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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