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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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港口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 2 港口建设管理程序 主要内容 一、岸线管理许可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 三、初步设计审批 四、施工图设计审批 五、招投标管理 六、质量监督 七、开工备案 八、交工验收 九、试运行备案 十、竣工验收 3 一、岸线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家主席令 2004年第 5 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5号公告)
2、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 5 号)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 2004年第 5 号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 1、非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2、深水岸线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
3、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三、岸线审批程序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 4 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1、深水岸线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
4、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2、非深水岸线(1)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和其它规划四级以上航道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2)申请使用内河规划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并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3)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
5、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复;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3、临时岸线(1)非港口建设工程现场材料装运需要,确需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2)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京杭运河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征得省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3)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5 港口管理局征得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四、申报材料 1、港口岸线(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2)填写港口岸线
6、许可申请表(一式份);(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4)申请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临时港口岸线(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报告;(2)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份);(3)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及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4)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办理 五、岸线核查与评估 设区的市、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在受理岸线申请后,对港口岸线申请材料认真核查,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省港口管理局在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在
7、项目业主根据岸线利用合理性评估意见对工可报告修改和完善后,省港口管理局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六、岸线许可时效 自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局,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6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家主席令 2004年第 5 号)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0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 5 号)(二)总体原则 1、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 2、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
8、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当前,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大多采用核准制,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进港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审批制。(三)审批或核准权限 1、使用中央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 200万吨及以上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3、其他港口建设项目,一般由省、市发改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四)申报材料(一)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3、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项目审批(工程可行
9、性研究报告审批)1、申请文件;7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4、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项目核准(核准制)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岸线使用批复;7、航道、海事、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复;8、安全、节能等评估意见;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家主席令 2004年第 5
10、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 5 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8 三、初步设计审批(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国家主席令 2004年第 5 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 5 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 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
11、2号)6、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编制单位资质(1)大型项目,水运行业甲级 (2)中型项目,水运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3)小型项目,具备水运行业丙级(含丙级)以上 详见建设部水运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2、编制规定 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3、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 由 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 等四篇组成。其中设计说明书包括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等共计二十四章。(二)审批权限 交通部负责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交通厅
12、(省港口局)负责省发改委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由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9(三)审批条件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3、已经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5、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6、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 2 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1 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
13、件 1 份;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 1 份;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1份。(五)申请受理 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2、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向省交通厅(省港口局)、交通运输部逐级转报申请材料;3、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向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转报申请材料。(六)审查方式 1、对于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 300万元以上(含 300万元)的内河港口工程,审批单位应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
14、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 10 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委托咨询审查)2、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可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专家审查)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主要是海事、航道、安监、水利、环保、消防等)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七)委托咨询审查主要内容 1、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制),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2、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制),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八
15、)委托咨询审查单位 1、交通运输部咨询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2、江苏省咨询单位:交通部咨询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设计院(八)技术审查咨询费用 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指工程概算总表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审查咨询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二类费用中,收费标准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执行。(九)设计变更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
16、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11 原审批机关,指的是初步设计原审批机关。(十)罚 则 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而未办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十一)审批流程图 项目法人申请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或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交通部 委托咨询或专家审查 审查通过 办理批复文件 未通过 不予批准 修改完善 12 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一)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3、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7、委员会第 145号公告)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年第 5 号)(二)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三)审批条件 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 2 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 2 份;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 1 份。(五)审查方式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并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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