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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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 1 页 共 8 页 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要:“裸聊”行为的出现引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学界对此行为的刑法规制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着重从主要的观点出发对“裸聊”行为进行分析,并对“裸聊”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述。关键词:裸聊;必要性;可行性 就在全国加大力度对互联网上的黄色淫秽网站进行打击的同时,一种新型的网络色情变种-“裸聊”开始在网络聊天室和 QQ、MSN 等聊天器上进行大肆流行,这种新的网络色情的变种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又成为许多刑事犯罪的诱因,更为严重的是对青少年的毒害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形式下的淫秽信息和物品,但
2、是具体谈到对“裸聊”这一行为的处理,尤其是一对一式的私密“裸聊”和会议式的群体“裸聊”是否应当将其犯罪化,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结论,结合近期出现的案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以下是近期出现的案例:案例一、宝鸡眉县一对夫妻为了发财,招募 10 多名年轻女子,利用色情网站以网络裸体陪聊的方式从事淫秽表演,从中牟取暴利10 多万元。宝鸡市渭滨区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对嫌犯白某和郭某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 2 页 共 8 页 进行了判处。宝鸡市渭滨区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1规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案例二、浙江一
3、名女子失业后靠网络“裸聊”赚钱,最后被一名“观众”举报。法院判决其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审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个人“裸聊”而定罪的案例4。案例三、北京一名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 E 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5。案例四、深圳南山一家高新企业的男员工阿旺(化名)没有想到,他和“女网友”一次视频“裸聊”后,一系列遭遇接踵而至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昨日通报,该局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近日远赴四川,将通过
4、网络“裸聊”进行敲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6。一、结合案例对“裸聊”行为进行探讨(一)“裸聊”行为的定义与形式 网络“裸聊”是指通过网络视频设备,将利用自己身体进行的性行为同时传输给他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1)以牟利为目的的组织裸聊。其特征是以具有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淫秽性为基本内容;会员通过视频观看淫秽性表演或者亲自参与视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 3 页 共 8 页 频色情聊天;参与会员具有公共性,只要付费成为会员均可进入此种视频聊天室观看或参与聊天。(2)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面裸聊。其特征是行为人自己是“裸聊”的表演者;以牟利为目的;参与者具有公共性,付费进入聊天室,即
5、可参与。(3)会议式的群体裸聊。其特征是参与主体相对稳定,一般以熟人介绍加入,有的甚至是夫妻、恋人共同参与;参与者相互同时传输性行为;一般不存在牟利,参与者目的是相互观赏,寻求刺激。(4)一对一式的私密“裸聊”。这种形式“裸聊”行为主要是网友之间限于一对一的裸聊,参与主体限于两人之间相对固定的伴侣,没有金钱利益关系,其他人不能进入其聊天室7。引言中所说的案例分别对应以上几种形式。(二)案例所引发的争议与思考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前两种情况都能够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而第三种情况的发起者、组织者或者参与者一般都不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无法律依据。根据司法实践案例三依照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被
6、撤诉,社会反映较大,究竟是否构成犯罪,归纳起来,针对第三种形式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聊天审管理者参与了“裸聊”同时还找他人一起参与这是一种组织行为,该行为符合刑法中组织淫秽表演罪规定。其通过组织“裸聊”虽然没有直接获利,但他获得了网站管理权限的提升这也是一种营利应算作组织概念的一种。由此聊天室管理者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8。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 4 页 共 8 页 第二种观点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论。按照2004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
7、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释“裸聊”是使其身体经过电子信号的转换,变成了一个视频图像传播给对方,对方看到的是一个正在生成的音像制品而并非仅仅是聊天者本人的身体符合刑法中的物品概念要求,因此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9。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裸聊”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全国的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统一性,但由于聊天室的 IP 地址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10。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网络“裸聊”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1。第五种观点认
8、为,所谓“裸聊”实际上应属于性表达之一种,因为它是“裸聊”者通过裸露身体的性器官进行性欲以及性观念的交流的一种形式。它是公民的性表达自由与权利,认为应该无罪12。从裸聊着一行为深入分析可知,第一种观点因为一般意义的淫秽表演具有单向性表演者和观众的身份区分明确,而“裸聊”通常是由多人出于互相寻求刺激的目的,自发在公其视频聊天室中互相进行色情表演进人该聊天室的任何人都能够同时现看其他人的表演。在这一行为中,行为人往往既是“表演者”也是“观看者”。因此不宜论互联网上“裸聊”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 5 页 共 8 页 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二种观点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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