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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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2、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
3、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同时制片
4、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 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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