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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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探析 时间:2010-06-02 作者:戴 昌 桥 摘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信息技术领先的国家,其电子政务建设一直走在世界前列,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形成了一个独特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本文主要从建设中心、建设主体、建设行为、建设层次、建设手段、建设标准等方面对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较全面、系统地分析,以归纳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模式,并据此为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模式 中图分类号 D03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0)06-0100-03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电子政务建设领先的国家,拥有一个成功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所
2、以,本文选取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所启示。一、建设中心公民化 建设中心公民化是指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以公民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为中心,以向公民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公共需求为中心。具体体现在: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目标、原则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如 1993 年克林顿政府提出的“构建以顾客为中心的电子政务、走向在线服务的政府改革目标”,1994 年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政府服务机会与途径”的目标,2002 年小布什政府提出的电子政务建设核心目标“打造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电子化政府、为公民提供高质量
3、的服务”,以及后来提出的电子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国民利益含义的具体化和明确化,都体现了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中心公民化以的特质。1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内容体现建设中心公民化这一特质。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内容分为G2C(政府对公众)、G2B(政府对企业)、G2G(政府对政府)、G2E(提升政府内部管理绩效)四类。其中,G2C 建设就是要向美国公民提供在线“一站式”公民休闲服务、网上公民国家补助资格评定服务、网上公民贷款服务、网上公民纳税服务,以确保美国公民在数分钟或数秒钟内获得他们需要的信息服务;G2B 建设就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在政府与美国企业之间建立起一种数字化业务联系,为美国企业提供一站式电子化纳税、电子化
4、购买国有资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服务平台,以方便企业办理对公业务;G2G 建设就是要求美国政府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层级之间实现电子政务活动,以确保他们之间能围绕公民的需要进行更好的沟通与协调。美国电子政务网站体现“以公民为中心”这一特质。如美国政府大都在网站首页头版位置设有网上服务栏目,用于为民提供各种查询、申请、交费、注册、申请许可等服务。这些服务借助网络技术将分属政府各部的业务集中在一起并与相应的网上支付系统配套使用,因而具有“单一窗口、一站式、24 小时、自助式”服务的特点,这样,美国公民用不超过 3 次鼠标点击就能找到所需的政府信息与服务。再如,美国政府根据不同群体将政府网站用户划分为
5、不同类别,然后再根据这些不同类别群体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类型的门户网站,以尽量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求。二、建设主体多元化 建设主体多元化是指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主体构成,它既包括政府与企业、也包括非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体。各地政府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要主体。表现在:它们为电子政务建设提出了战略性口号、指明了战略性目标、制定了战略性规划;为电子政务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如电子签名法案、电子政府法;成立了电子政务建设领导组织,如电子政府工作小组、电子政府与信息技术办公室等;主导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或网点,如 2002 年以前对美国政府网站调查发现: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已全
6、部建有网站,所有州一级政府也全部上网,几乎所有县市政府已建有自己的网站2;为电子政务建设投入巨额资金并设立专项资金,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应用方面 2002 年支付了 486 亿美元,2003 年支付达 526 亿美元3,此外还设立了政府的“电子政府专项基金”,其中 2003 年投入 4500 万美元,2006 年投入增加到 1.5 亿美元。4 美国公民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这表现在:一方面,他们广泛参与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在美国,不仅政府会通过网上民意测试、实地调查访问、听政会、公民表决等方式让美国公民以电子政务建设主体身份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而且美国公民本身就具有
7、强烈的民主参与意识,会自觉主动地去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决策;另一方面,他们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捐助资金。如有资料记载,在美国有些地方,公民捐助的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占到其总资金的 15%左右。此外,他们自觉主动地配合电子政务建设而广泛使用电脑、因特网和电子政务系统。5 非政府组织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重要主体。如美国公共管理协会、美国行政学会等非政府组织通过与政府合作,承担与电子政务建设相关的研究项目;哈佛大学、布朗大学、Jersey-Newark 州立大学等研究部门承担电子政务建设评估工作以及为电子政务建设培养专业人才的任务;信息行业协会也为电子政务建设制定出安全、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此外,还有
8、许多民间社团组织为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筹集或捐献资金,协助政府开发与采购电子政务软硬件设备,承担建设、维护部分政府网站等。企业也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主体。这可从下列三种关系中看出:一是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由美国各级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然后从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的使用费和创造的收益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必要的利润,而政府不投入任何资金,只负责监控企业行为;二是外协外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负责政府委托的电子政务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乃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任务,并从投资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但政府拥有电子政务系统的控制权、所有权
9、和对企业的监控权;三是政企整合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负责内部管理系统,即主内;企业负责政府面向外部的服务系统,即主外。在主外部分,政府不投资、不建设,而是由企业投资建设。企业在建设时,会将其建设的服务系统与政府建设的内部系统对接,这样,外部公民和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个外部系统来办理相关业务,而企业也就可以从外部系统的使用费中获取收入来冲抵投资并获取利润。三、建设行为法制化 美国政府非常注重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并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内,以实现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的法制化。早在电子政务建设前,美国就出台了数部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如 1966 年的 信息自由法、1976 年的 阳光下的政府法
10、、1978年的计算机犯罪法、1980 年的文书削减法和 1987 年的计算机安全法等。在电子政务建设启动后,又不断出台许多电子政务法。如 1993 年的电子化信息自由强化法案与政府绩效结果法案、1994 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1995 年的电信竞争与放松管制法、1996 年的电信法案、1997年的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1998 年的文书工作缩减法、2000 年的电子签名法与认证法案与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2002 年的电子政府法等。正是上述众多电子政务法的出台,使得美国电子政务建设行为有法可依、被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实现其法制化。如政府绩效结果法案与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对电子政务
11、系统软硬件的购买与更新作了严格的规定;电子政府法对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组织作了规定;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对电子办公手段作了规定;债务征集改进法对电子支付作了规定;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案对电子政务安全性作了规定。6 四、建设层次战略化 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和长远性,体现出建设层次的战略化特色,具体表现在:组建战略小组。如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政府首席信息官。其中前两者负责制定电子政务建设战略规划,后者负责具体实施电子政务建设战略规划,第三者既承担部分战略规划任务又承担部分战略实施任务。展开战略分析。如美国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进行了战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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