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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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公布日期】2012.04.23 【字 号】渝财采购201211 号 【施行日期】201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1 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
2、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微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
4、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第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每年政府采购应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四条 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 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各采购人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品目详见附件一)。对于专门
5、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中注明该项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 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 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二)。第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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