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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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号:(201)业务字第 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同签署:_ 年 _ 月 _ 日在 _ 共 转让方: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上各方合称为“转让方”)受让方: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_(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上各方合称为“转让方”)鉴于:1、_ 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和受让方系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_ 万元人民币。其中,资 万元,占注册资
2、本的%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合计 _%勺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代表 _ 元出资。其中,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勺股权,代表 万元出资;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勺股权,代表 万元出资;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勺股权,代表 万元出资;4、受让方同意受让上述项目公司 _%勺股权。为了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方签 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款 1、_ 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 _%的股权转让给受
3、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_ 元,受让方同意 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受让方同意 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受让方同意 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前述股权;2、转让方均同意对方向受让方转让上述股权,并放弃对对方转 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受让方于本协议签订后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整作为股 权转让定金。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受让方指定的协议签署地的银行办理股 权转让款共管账户,将转让价款的人民币 5
4、50 万元存于此共管账户。在下列条件均 得到满足后,将该笔款项划转给转让方:(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各项文件、协议已经各方妥为签署,且各方已就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意和授 权;签署该等文件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2)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与保证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3)如果除转让方外,项目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则该转让行为 已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并且转让方已协助受让方获得该其他股 东出具的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承诺函;(4)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供如下文件:I、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 _ 嘛
5、目公司股权并同意修改公 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H、项目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皿、受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5)交易文件签署后,项目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经营、财务状 况或资产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且不存在任何会对本协议项下交易 或交易的合法性,或对项目公司的经营处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法律法 规、规章、行政措施、诉讼或其他争议程序;(6)转让方或项目公司已经完全并适时地履行了其在本协议以 及其它交易文件项下自身的义务,且没有发生各自签署生效的交易文 件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任何可能危及项目公司财产安全或可能 损害其在任一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情形;(7)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以项
6、目公 司获得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并 向受让方出具了新颁发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项目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受让 方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受让方合法拥有项目公司 100%勺股权;(9)转让方办理完毕项目公司所有证照变更转移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注册地址由现地址迁至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许可证迁入北京 等;(10)受让方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3、受让方于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第二款项下所有手 续)办理完毕 5 个月后,将股权转让尾款 _ 万元转至转让方指定 账户。第三条股权的交割及变更登记 1、本协议生效日即为标的股权的交割日。受让方自股权
7、交割日 起拥有对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享受股东权利,并拥有与标的股权相关 的一切权益。2、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日内,转让方应督促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 完毕本协议项下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项目公司就本协议 项下的股权转让取得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标志),包括但不限 于出具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文件上盖 章,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如需)等。3、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项目公司交还出资证明,同时项目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受让方出具关于受让方向 项目公司出资情况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公司名称;(2)项目公司
8、成立日期;(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项目公司实缴资本;(5)受让方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6)出资证明的编号及签发日期;(7)项目公司盖章。第四条债务处理 1、各方确认,截至 _ 年 _ 月 _ 日,项目公司共有 _ 笔尚未归还的既有债务,共计人民币 _ 元,共有 _ 笔或有负债,共计人民币 _ 元;各笔既有债务及或有负债详情见本协议附件一;2、转让方承诺,在股权交割日后,对附件一所列债务负责进行 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贷款等合法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或承 担代为清偿的义务。对受让方及项目公司因该等债务而支付的任何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而支付的款项、律师费、诉 讼费等
9、)及因此受到的损失,转让方应当予以全额补偿,且各转让方 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转让方对自身的承诺与保证如下:(1)转让方具备与签署本协议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转让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抵触适用于转让方的任 何法 律法规、行政命令及组织文件的规定,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转让 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 同的规定;(3)转让方所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并完成验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4)本协议一经生效即构成对转让方合法的、有效的且有约束 力的义务;(5)转让方合法享有标的股权,并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10、按照本协议约定处分标的股权及履行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6)转让方已就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取得了全部必须的批准、同 意和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等);(7)各转让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每一转让方需要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各转让方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转让方对项目公司及标的股权的承诺与保证如下:(1)项目公司系依据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国家试点内资融资 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按时足额缴付;(2)转让方单独、完全的享有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持有的项 目公司的股权,并且任何其它第三方对于该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不 存在和项目公司现有股权、注册资本或增加的
11、注册资本有关的下述任 何情况:(i)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的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 似的安排,或(ii)任何有关于可转换有价证券的优先购买权、选择 权或权利和权益,或(iii)由任何司法和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封、扣 留、冻结或强制过户措施,或(iv)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上 现有或已经建立任何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物权或第三方权益,(v)转让方购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时没有按时或足额支付全部 购买对价;或(vi)任何可能影响到转让方对于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 本或股权享有的任何股东之权利和权益,或可能致使任何第三人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任何对项目公司现有注册资本或股权之任何股东权利 和权益的情形
12、;(3)转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关 于标的股权和项目公司的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转让方已经按照法律缴清其持有标的股权应付的税收、出 资及其他应付费用;(5)转让方确认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权转让交割后,受 让方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且转让方出售、转让和转移标的 股权及其在标的股权中的所有权和其他有关权益的权利不受任何限 制,且不需要获得任何其他主体的同意;(6)转让方与项目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以及项目公司与其他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交易”)均合法和公允,不存在任何利 用关联方交易进行抽
13、逃出资或向转让方或其他股东(如有)或关联方 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转让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获得的对价(即转让价 款)不低于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该等转让并未损害转让方的债权人 的利益;(8)转让方承诺项目公司截至 _ 年 _ 月 _ 日的负债(包 括而不限于既有债务、或有债务、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约定或法定的权利限制等,下同)已在本协议附件一完整、准确地披 露。转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5 条负责解决该附件一所列债务。如受 让方因该等债务而受到损失,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偿,转让方有 义务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9)转让方保证将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
14、相关条款的约定完 成股东名册变更、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10)项目公司没有设立其它子公司或分公司。项目公司没有对 任何其它实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收购、新设、参股的行为;(11)项目公司现有或计划开展的业务的各种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证书均有效存在;项目公司、转让方均不存在任何违反 上述证照、批复、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要求的行为或者情形;(12)项目公司成立至今在每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并且没有违反其取得的各项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 证书的各项限制,其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批准、认可,包括但 不限于工商、金融、项目、质监、卫生、税务、建筑、土地
15、使用和管 理、市政、规划、建设、环保及劳动等方面。项目公司、转让方不需 要就其目前的经营活动取得额外的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证 书;(13)项目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机器和设备):(i)处于良好的维修状况,并且已按照适当的技术规格、环境、职业 健康及安全规则和任何适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予以定期的及适当的 维护;(ii)能有效和适当地用于购置或维持该等资产的目的;(iii)并非危险、报废或需要更替或替换的;(iv)目前全面符合一切适用的 建筑 规章、公用设施规章、消防守则、职业安全守则及其它相似的政 府规定的要求;(v)不受制于禁止业务开展的任何现行的和可预见的 规划法规、通知
16、及法令及其它限制;(vi)不受制于任何有关在交割之 前发生的或偶然发生的事件的权利主张、诉讼、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 府调查;且(vii)不受制于任何涉及或影响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 性或重大缺陷并且所有资产均是处于良好运作状况,并且维护符合项 目公司要求,且适合其用途并现正处于商业运作中,及在可预见的将 来不需要重大支出;(14)项目公司享有对任何其拥有、持有或使用的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或其它无形资产(以下合称“项目公司资产”)合法所有权和/或使用权,除已向受让方披露的权利负担状况以外,任何该等项目公司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权利。不 存在和项目公司资产有关的下列任何情况:
17、(i)任何有关项目公司资 产的信托或类似的安排,或(ii)任何司法或行政部门实施的查圭寸、扣 留、冻结或强制转让措施,或(iii)任何可能影响到项目公司对于项 目公司资产享有权利和权益的情况,或可能致使任何第三方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任何项目公司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的情况;(15)对于项目公司拥有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占有该不动 产的全部,并且无其它人实际地或有条件地占有、使用或控制该不动 产;该不动产及对不动产的一切规划、建设、验收和使用均遵守各项 中央和地方法规和规定。项目公司是每一项不动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 权和/或房屋产权的唯一法定所有人,且全权拥有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产权,并且全权拥有出
18、售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产权的收 入和不动产上的一切定着物、装置、工厂和设备,且不附带任何权利 负担;对于项目公司拥有的每一项不动产,项目公司(i)已就使用土 地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ii)在取得该不动产过程中依法履行 了相关的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或协议出让程序并依法签署了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iii)已支付了与取得场地出 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所有必要款项(包括对农民的补偿、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契税、印花税等所有适用的税费);(iv)已取得所有场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且收到了由相关土地管理机关向 其颁发的证明其具有对场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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