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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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阆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阆中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的设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是指在阆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车站、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公园等区域。
2、第四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设置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当有偿使用。第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2 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标识发布内容的管理工作。古管、住建、自规、生态环境、文旅、公安、交运、卫健、商经、应急、气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鼓励成立广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信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
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灯光、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3 (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开敞空间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载体。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二
4、)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四)环保和节能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创意、品质设计,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标识:(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二)利用通信、电力、燃气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三)利用行道树、危房、违法建筑;(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
5、规的规定:(一)利用人行天桥、隧道、涵洞、铁(公)路桥、地下 4 通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二)利用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书写、悬挂、张贴的;(三)建筑物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四)以举牌、摆牌、车载等形式或者使用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材料;(三)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四)安全责任承诺书;(五)广告设计
6、方案、载体位置示意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后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在 20 日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发布期限等内容。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许可文号(霓虹灯广告除外)。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 3 年。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延期设置申请,并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现状报告。市
7、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且公益广告率不得低于 50%,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 20 日内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要现场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期限,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 24 小时内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
8、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第十七条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6 失的,由占用单位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安全维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环境或者设施破损、松动等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消除安全隐患。大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在人流密集区设置适量的公共信息栏,供市民依法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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