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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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篇涉外货物买卖合同1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方:中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买方:_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中国到期。(1
2、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cif/cf)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
3、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甲方:乙方:日期:涉外货物买卖合同2摘 要
4、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
5、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
6、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
7、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
8、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
9、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可
10、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
11、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
12、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
13、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
14、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
15、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
16、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
17、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参考文献: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3买方:_ (下称甲方)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卖方:_ (下称乙方)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18、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_。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
19、应,包装费用的负担。)。第四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_。2.交货地点:_。3.运输方式: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4.保险: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第五条验收:1.验收时间:_。2.验收方式: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检验机构按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4合同编号:_买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卖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
20、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鉴于买方为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买卖标的1.名称:_2.品种:_3.规格:_4.质量:按下列第_项执行:(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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