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渝文旅规〔2019〕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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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7.16 施行日期 2019.07.16 文号 渝文旅规20196 号 主题类别 文化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社发局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文广新局、旅发委,委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渝府发201846 号),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 290 号)规定,经市文化旅游委 2019 年第 11 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委对 2017 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遵照执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重庆市文化馆服务规范(修订版)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扎实开展好我市各级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有效提升文化馆的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办公共函2015125 号)和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
3、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化馆的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和服务。第二章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四条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第五条 文化馆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
4、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第六条 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示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应当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第七条 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有坡道入口,室内有无障碍楼梯、电梯,提供无障碍卫生设备,有可供无障碍服务的座位,并由专人负责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标识明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建立环境卫生制度,及时清除场馆内的垃圾和污垢,做到流动清扫,日产日清。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数量及位置分布合理。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明显
5、的禁烟标识。第三章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九条 文化馆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应当予以关照。第十条 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 56 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当正常开放。第十一条 文化馆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 7 日公告。第四章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二条 文化馆应当免费提供全民艺术普及涉及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治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第十三条 文化馆应当积极组织广场、社区、企业、校园等大型文化活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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