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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单位信用考核标准一、考核年度内勘察单位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一)获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下同)分别加30分、20分、15分,省级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市级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BIM竞赛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获优秀QC小组奖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80分。(二)获得国
2、家、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其他主管部门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获国家、省、市级勘察设计协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10、7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工程建设类协会(学会)荣誉称号的分别加7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三)完成的大型、中型、小型勘察项目业绩,分别加1.5分、1分、0.5分;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大型、中型、小型勘察项目的牵头单位,分别加3分、2分、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四)工程勘察单位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
3、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五)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会议上作学术交流的,分别加10分、7分、4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六)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分别加10分、7分、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七)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认可的专业组织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加5分,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视
4、情况加2至5分(如捐款,按照2万元以下、2至10万元、10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划分档次),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加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八)获得国家级专利的,每项加3分。获得著作权证书的,每项加4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九)引进全国、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分别加40分、30分。建立院士、全国大师工作站或工作室的,分别加40分、30分。(十)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和1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
5、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和2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0分、15分、20分和25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15分、20分、25分和30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勘察单位,该经济指标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达到10%、15%、20%和30%的,分别加20分、25分、30分和35分。(十一)在新三板板块上市的勘察单位当年度加15分,在其他板块上市的当年度加40
6、分。二、考核年度内勘察单位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2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3私刻、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4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承揽工程的,或挂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的。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6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7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部级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二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1在资质申报、注册师及勘察工程师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的人员且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3勘察单位的非注册师以注册师名义执业、注册师越级执业、超过注册有效期执业的。4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5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6勘察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7在实行承诺制的审批、审查或审核等事项中,违反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的。8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省级
8、主管部门通报的,或因勘察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9因勘察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单位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1外地入平勘察单位在承揽业务前未将基本信息抄告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2不服从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拒不在工程勘察监管云平台注册并上传有关信息或瞒报、虚报勘察监管信息的。3限制注册师和勘察设计工程师合理流动,不办理已解除劳动关系注册师的变更注册手续或无故扣押有关证件的。4使用“挂证”人员,或使用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单位的人员,能够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5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6勘察原
9、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7工程勘察单位不按规定参加施工验槽的。8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勘察质量内控机制的。9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的。10因勘察质量问题引起投诉上访的。11无故不落实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要求的。(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1报审(报检)的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每发现一条的。2勘察文件未加盖单位资质印章或注册师执业印章,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不规范的。3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或存档不规范的。4因勘察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通报的。5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或者拒绝履行保险相关责任,每发现一次的。(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1报送统计数据或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2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市场和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并被责令整改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