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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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方案为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宅基地,保障农民合法利权益,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及对象*区各乡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二、退出原则(一)坚持自愿的原则(二)坚持有偿退出的原则(三)坚持有序退出的原则(四)坚持分类退出的原则(五)坚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补偿标准(一)宅基地补偿标准:参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08号),类区片28000元/亩,类区片26000元/亩。(
2、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围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没有利用价值的,不予补偿;2、围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利用价值的,根据评估结果补偿;3、树木按评估价值补偿。四、退出条件(一)有偿退出的农民住房必须有保障,且人均安全住房面积符合有关要求;(二)有偿退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宅基地的,不得享受补偿;(三)有偿退出宅基地后,不得在*区申请新的宅基地;(四)有偿退出后,户籍无法迁入现居住地的,保留原户籍。原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变,但不得借设施农用地之名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在本村或他村居住;(五)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要求;(六)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具备安全居住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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