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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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对第十二条规定的特
2、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设
3、计技术审查。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申请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备案凭证以电子证照方式发放,并通过系统与消防救援
4、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职业培训。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技术培训。第八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第九条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住建部51号令第二章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二章特殊建
5、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网上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审批服务窗口收到
6、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
7、等资料。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细则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联合图审的,审查机构应按照中小型工程施工图文件七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施工图文件十个工作日的时限完成技术审查工作(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完善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第十五条具有第十二条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
8、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
9、见的,应当注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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