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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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第三条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承办。第四条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行业
2、规范标准,同时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第五条专家评审(论证)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申请和发放。第六条专家评审(论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相关人员。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并要熟悉本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涉及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专业特殊的行政审批事项可酌情从外地聘请专家。第九条专家评审(论证)组人数视具体行政
3、审批事项情况确定。一般事项每一专业聘请一位专家,重大事项每一专业可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第十条申请人的职责:(一)按要求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申请事项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对评审(论证)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一)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对申请事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确定评审(论证)形式、制定评审(论证)计划、明确评审(论证)任务、通知参会单位。(二)对参与评审(论证)的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专家评审(论证)
4、组,并确定组长。(三)专家评审(论证)完成后,对文字、录像、图片、录音以及其它形式记录的专家评审(论证)情况的资料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并存档,以备查阅。(四)与申请人沟通联络,妥善处理专家评审(论证)过程中的异常和争议。(五)依法需要公开的专家评审(论证)信息,负责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第十二条评审(论证)专家的职责:(一)按专业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独立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议以及整改后复审四类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整改建议,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对整改后复审的意见,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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